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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名科技: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4-28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议事规则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构成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
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
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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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或经授权的证券部门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口头会议通
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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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
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
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
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
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表决通
过。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
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代表,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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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
予统计。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
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
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
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监事
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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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
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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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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