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世名科技: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4-28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
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
     1、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5、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
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1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
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
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露平台进行披
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如对
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公司的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
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决定会议。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事务部门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
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
大股东持股情况;

                                           2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3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
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4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
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
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
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
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
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
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
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
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6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
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十七条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7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九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
司进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规则第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
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
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
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8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
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三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
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9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
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披露评
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第
三十七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10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人。
     已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
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
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
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
变动;



                                          11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
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
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
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及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相关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披
露信息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向指定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三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
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
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
提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
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

                                         12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
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
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
文件对外发布前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制度,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临时
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
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及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

                                         13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
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
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
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和确保本人及《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人员,合
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上述人员拟实施交易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前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事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七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4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所有知情人员均对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明确信息的范围、密级、判断标准以
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在必要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在依法
信息披露前,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
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
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
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应对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向其提出合法、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
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15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
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