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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潜股份: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17年4月)2017-04-26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〇一七年四月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1

第三章职责权限...................................................... 1

第四章通知与召开.................................................... 2

第五章决策程序...................................................... 3

第六章附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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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为委员之一。

       第四条 除董事长外的其他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担
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董事
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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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通知与召开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
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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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若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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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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