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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5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

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为了更好地回报股东,让全体股东共同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公司拟以

董事会审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时总股本 171,464,81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实施

每 10 股派发 0.5 元(含税)现金,共计派发 8,573,240.8 元(含税)现金。

    我们认为:该预案是在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及公司《未来五年(2014-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及

现金分红的要求下结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提出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

司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我们同意该预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的交流,我们认为:《2017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作的实

际情况。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
有效执行,能够适应企业运营管理的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

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

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

    四、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独立董事已提前审阅《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认真核查,我

们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受聘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

持独立审计的准则,勤勉尽责,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公允合

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执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

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制定、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占用

资金、对外担保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其他关联方不

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

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七、关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此次股权转让事项符合公司的战略及未来规划,有利于扩展公司主营业

务,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

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

    2、公司《关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

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张顺先生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此次股权转让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贤君                               全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