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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潜股份: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05-03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
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
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考虑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在综合分析公司经
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征求和听
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
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
安排,并以此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制定各期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的股东回
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
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三、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未来三年(2019-2021 年)内,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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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2、如果未来三年(2019-2021 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
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3、未来三年(2019-2021 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未来三年本规划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说明原因
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审核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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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表决。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公司应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审议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
参与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六、解释及生效

    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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