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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独立意见2019-01-22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及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出售资产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将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新丰黄竹浪地段的工业用地使用权

和地上四栋建筑的所有权转让给惠州市项氏投资有限公司,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

产,增加公司现金流,符合公司目前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的出售资产事项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贤君                            全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