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独立意见2019-01-22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及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出售资产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将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新丰黄竹浪地段的工业用地使用权
和地上四栋建筑的所有权转让给惠州市项氏投资有限公司,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
产,增加公司现金流,符合公司目前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的出售资产事项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贤君 全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