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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潜股份: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300526               证券简称:中潜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0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

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目前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01 号)核准,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由

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销,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2,125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0.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312.5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3,375.44 万

元,考虑发行费用的进项税额及其他费用 224.56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8,712.50

万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全部到位,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众会验字[2016]第 545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股东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新圩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支行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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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

储。

       以上情况详见公司 2016 年 8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5)。

       二、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存单账号       存储余额(元)   储存形式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      8110901013100272065      604,721.68      活期
           恺支行                8110901013100272101            0.00     已销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      2008024029100125831            0.00     已销户
       州惠阳新圩支行            2008024029100125955            0.00     已销户

              合计                        -               604,721.68


       三、本次拟变更的募集资金账户情况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公司拟将存放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支

行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全部募集资金转出至公司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

圩支行营业部新开设的募集资金账户(账号:80020000013487921),同时注销公司

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8110901013100272065),并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惠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圩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为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

       开户行: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圩支行

       账户名称: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80020000013487921

       本次募集资金账户变更后,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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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圩支行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0020000013487921,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潜水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

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

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永波、黄自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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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按

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五、备查文件

    1、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账户事项的核查意见。

    5、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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