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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潜股份: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2019-08-28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 480 号


致: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潜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就中潜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已经得到中潜股份的保证,即其已全面地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法
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
言,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事
宜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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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

       4、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目的而使用,不
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有鉴于上述情形,本所律师就下列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其终止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开披露的公告文件并经查验,爵盟投资(香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爵盟”)与深圳市爵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
爵盟”)于 2012 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其在公司决策过程中作为一致行动人、
采取一致行动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在处理有关中潜股份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中潜股份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
动;

       2、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中潜股份经营发展的有关事项向股东大会、
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3、双方同意,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中潜股份经营发展的事项向
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
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并最终形成一致意见;

       4、在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双方保证在参加中潜股
份股东大会时按照本协议第 3 条的约定行使表决权;

       5、在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中潜股份董事会召开
会议表决时,双方保证所提名的董事在参加董事会会议时按照本协议第 3 条的约定
行使表决权;
    6、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在参与中潜股份的其他经营决策活动中以及履行股
东权利和义务等方面,意见均保持一致;

    7、《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一致行
动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

    8、《一致行动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潜股份上市之日起 3 年。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终止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2016 年 6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向中潜股份核发了
“证监许可【2016】1301 号”《关于核准中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以下简称“证监许可【2016】1301 号文”),核准中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不超过 2,125 万股。根据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 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该等股票于 2016 年 8 月 2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截至 2019 年 8 月 2 日,中潜股份上市已满 3 年,《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的有
效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提供的香港爵盟、深圳爵盟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一致行
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香港爵盟和深圳爵盟经友好协商决定,《一致行动
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香港爵盟与深圳爵盟的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对公司的共同控
制关系自《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出具之日起解除。

    经核查《一致行动协议》和《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的相
关条款及内容,本所律师认为,《一致行动协议》和《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
续签的告知函》均已经香港爵盟与深圳爵盟有效签署,相关条款和内容不存在违反
《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香港爵盟和深圳爵
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期限已届满,香港爵盟和深圳爵盟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双
方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之日起解除。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一)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根据香港爵盟与深圳爵盟于 2012 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以及申万宏源证
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出具的《中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公司说明,中潜股份上市时无控股股东,
香港爵盟的股东方平章、陈翠琴夫妇和深圳爵盟的股东张顺、杨学君夫妇为中潜股
份共同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
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19 年 8 月 8 日,香港爵盟与刘勇先生签署了《股
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香港爵盟将其持有的 16,000,000 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刘
勇先生,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375%。

    根据香港爵盟、深圳爵盟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
不再续签的告知函》,香港爵盟和深圳爵盟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
系自《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出具之日起解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香港爵盟与深圳爵盟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中潜股份
无控股股东,方平章、陈翠琴、张顺、杨学君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二)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界定

    (1)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
的股份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股份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股份公司行为的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8.1
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
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
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
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分析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2019 年 8 月 8 日,香港爵盟与刘勇先生签署了《股
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香港爵盟将其持有的 16,000,000 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刘
勇先生,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375%。本次权益变动前,香港爵盟持有公司股份
57,7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839%;本次权益变动后,香港爵盟持有公司股
份 41,7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464%。

    2019 年 8 月 28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
认书》,上述股份的协议转让交割手续完成。

    2019 年 8 月 28 日,香港爵盟和深圳爵盟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
签的告知函》,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告知函出具日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
深圳爵盟持有公司 31.813%的股份,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香港爵盟持有公司 24.464%
的股份,是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深圳爵盟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其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因此深圳爵盟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张顺、杨学君夫妇合计持有深圳爵盟 99%股权,为深圳爵盟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张顺、杨学君夫妇通过深圳爵盟可以实际支配的
中潜股份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超过 30%,且张顺担任中潜股份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起核心作用,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
可以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深圳爵盟,实
际控制人变更为张顺和杨学君。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一致行动协议》和《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均已经香
港爵盟与深圳爵盟有效签署,相关条款和内容不存在在违反《公司法》、《合同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2、香港爵盟和深圳爵盟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双方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
不再续签的告知函》之日起解除。

    3、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公司无控股股东,方平章、陈翠琴、张顺、杨学君
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深圳爵盟,实际控
制人变更为张顺和杨学君。

    本法律意见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