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潜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06  

                        证券代码:300526            证券简称:中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3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4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4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 1 号广场南区 T7 第 16 层公

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韩正海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证券代码:300526            证券简称:中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3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0,312,616

股,占公司总股本 204,248,968 股的 24.63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 1 人,所持股份 50,126,699 股,占公司总股本 24.542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7 人,所持股份 185,917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1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85,9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910%。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0,308,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13%;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81,5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权股份总数的 97.6334%;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证券代码:300526          证券简称:中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3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0,298,4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18%;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71,7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权股份总数的 92.3622%;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中没有涉及本议案的关联方,故不存在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事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承

义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