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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幸福蓝海: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0-28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1)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影视剧及影城项目,与公司承诺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一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2)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影视剧及影城项目的情况与实际相符,且已
经会计师审核。
    (3)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影视剧及影城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人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影视剧及影城项目的自筹资金人
民币 331,476,869.34 元。
    二、关于董事、高管辞职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洪涛先生因个人原因,本着对公司和股东负责的态度,辞去公司董
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总经理等职务;杨抒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
副总经理职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洪涛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总经理职务期间,恪尽
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上认真审议每项议案,
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程序化、科学化,促进了
公司规范运作,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杨抒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期间,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三、关于选举董事的独立意见
  杨抒先生具有多年经营、管理经验,没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
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董事候选人提名及审议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人同意推举杨抒先生为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四、关于聘任高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杨抒先生、黄斌先生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杨抒先生、黄斌先生具有多
年经营、管理经验,没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
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
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本人认为,杨抒先
生、黄斌先生依法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2016 年 10 月 27 日




独立董事签名:彭学军、陈冬华、冷   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