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无 锡龙游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幸福蓝海连锁影城场地租赁合同的议案》,询问了公司 相关人员关于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签署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彭学军、陈冬华、冷 凇 2017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