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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幸福蓝海: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2017-11-21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幸福
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管理
层进行了了解。依据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调
整,符合公司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
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同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
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公司收购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80%股权的事前认
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整体发展
战略,并结合当前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以72,000万元现金对价收购重庆笛女
阿瑞斯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80%股权。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对该等交易事项表示事前认可,
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经过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审计和评估,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
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
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
合理。
    (3)标的公司是一家以影视产品策划、投资、制作及发行为主营业务的综
合性文化产业公司,与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一致。通过本次收购,有利于提升公
司的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核心竞争力,对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从根本上符合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开、
公正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关联交易。我们同意本次交
易事项的相关安排,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冷凇、刘俊、王兵
                                                      2017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