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蓝海: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2021-04-08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并就
相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进行了了解。依据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查阅公司内部控
制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的执行,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基本完整、合理及有效,基
本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
求,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能够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的需要,对公司
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
二、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能保证公司规范运作,能
公允地反映 2020 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符合公司利益,没有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后,独立董事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
长远发展和股东长远利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制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
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履行情况和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
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预计 2021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
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 29,400 万元。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对该等交易事
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
行情况进行确认并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预计,各项交易定价结算
办法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平、
合理,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
将上述关联交易事宜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的
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2020年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参
与市场竞争,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业务,同时受疫情等相关因素影响,造成实际
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
市场价格定价、交易,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
况。
五、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
基础上,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在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受托方为商业银
行、证券公司及其他正规的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
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
六、独立董事关于为加盟影城提供设备租赁承诺回购服务的独立意见
因江苏幸福蓝海院线有限责任公司开拓业务需要,公司拟继续与江苏省国际
租赁有限公司合作,由江苏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加盟影城设备融资租赁服
务,江苏幸福蓝海院线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对加盟影城不能如期偿还的设备租赁款
予以回购。我们一致认为该项业务有利于公司院线业务的发展,且风险可控,同
意该项议案。
关联董事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审计说明和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
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
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提供担保的
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自查发现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笛女传媒”)总经理傅晓阳在公司收购笛女传媒过程中刻意隐瞒公司,通过
虚假项目投资等方式,累计占用笛女传媒资金余额为 2,930 万元,同时诉讼过程
中发现傅晓阳在公司收购笛女传媒前用笛女传媒为其还款提供担保共计 2,830
万元,相关情况在笛女传媒收购过程中对公司及中介机构进行了隐瞒。2020 年
12 月公司取得傅晓阳及其全资公司霍尔果斯瑞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函,承
诺上诉金额由笛女传媒应付傅晓阳及其全资公司霍尔果斯瑞嘉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的款项中抵扣,公司已根据其承诺进行了账务处理,傅晓阳刻意隐瞒造成的占
用资金及担保的风险已解决。
八、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
政部、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使会计信息更准
确、更可靠和更真实。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九、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与能力,在 2020 年度审计工作中独立、客观、及时的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
项审计任务。我们一致同意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续聘苏
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并请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
期间,恪守职责,独立、客观、及时的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任务,注册
会计师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规范,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
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续聘苏亚金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独立董事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稳定、合理
的投资回报,兼顾了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
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机制与规划,重视现金分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此次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独立董事冷凇已因个人工作原因提出辞职,为适应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
发展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推进公司业务发展,根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郑国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需要,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
经过对郑国华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我们认为该独
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
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将该候选人任职资格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审核无
异议后,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冷凇、刘俊、洪磊
202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