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邮编:210036 5,7-8F/Block B,309#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China Post Code: 210036 电话/Tel: (+86)(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 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蒋小平先生主持,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南京市栖霞区元化路 8 号 28 幢(仙林南大科学 园智慧园 6 号 C 栋 3 楼)公司 C310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4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 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 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 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04,323,75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83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04,180,05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7975%。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43,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8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8,589,69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30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445,996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2.26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43,7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86%。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 股东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 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意 204,180,655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300%;反对 14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46,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340%;反对 14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意 204,180,655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300%;反对 14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46,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340%;反对 14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冷凇、刘俊、洪磊、王兵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1)冷凇述职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意 204,240,655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593%;反对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06,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326%;反对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6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刘俊述职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意 204,240,655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593%;反对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7%;弃权 0 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06,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326%;反对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6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洪磊述职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意 204,240,655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593%;反对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06,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326%;反对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6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王兵述职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意 204,240,655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593%;反对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06,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326%;反对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6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意 204,180,655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300%;反对 14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46,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340%;反对 14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意 204,180,655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9300%;反对 14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46,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340%;反对 14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意 204,180,655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300%;反对 14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46,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340%;反对 14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履行情况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 广电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予以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8,415,346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908,409 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5,825,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935%; 反对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6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25,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935%;反对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意 204,180,655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9300%;反对 14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46,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340%;反对 14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意 204,180,655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300%;反对 14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46,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340%;反对 14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意 204,180,655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300%;反对 14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46,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340%;反对 14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郑国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4,240,055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8,505,996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郑国华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六、其他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