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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达志: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1-06-08  

                                          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达志科技”或“公司”)委托, 指派王利民律师、朱帅栋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
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拟实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之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
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办理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
实、完整、准确;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部
事实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误, 公
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
印件与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公司:


      1.      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各项提交予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
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 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达志科技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或
公开披露,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     达志 科技 现持 有广 州市 市场 监督 管理 局颁 发的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为
                91440101745998274Y 的《营业执照》, 达志科技的住所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永和经济区田园东路 1 号、2 号; 法定代表人为 XU HUANXIN; 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15,841.35 万元; 营业期限为 2002 年 12 月 12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为



                                             2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 环保技术开发服务; 环保技术咨询、交流服务; 环保技术转
       让服务; 专项化学用品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
       成树脂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监控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除外); 降解塑料制品制造;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 环境污染处理
       专用药剂材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监控化
       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无机盐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其他非
       危险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其他合成材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金
       属建筑装饰材料制造; 金属表面处理机械制造; 工程环保设施施工; 水处理设
       备制造; 水处理设备的研究、开发;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销售本公司生产的
       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 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
       后方可经营); 房屋租赁; 场地租赁(不含仓储); 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
       外); 技术进出口; 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 化工产品零售(危险化学品
       除外); 金属制品批发; 电子产品批发; 环保设备批发; 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
       类商品除外);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化学试剂和助剂销售(监
       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电镀设备及装置制造; 危险化学品制造; 化工产
       品批发(含危险化学品; 不含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 化工产品零售(含危险化
       学品; 不含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


       经本所律师核查, 达志科技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644 号《关于核
       准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 于 2016
       年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50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6]514 号《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批准, 达志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 1,750 万股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16 年 8 月 9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达志科技不存在
       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终止经营的情形, 达志科技
       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根 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出 具 的 天 健 审
       [2021]7-435 号《审计报告》以及公司的确认, 达志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3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行本次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二.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达志科技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达志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广东
      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共分十四章, 分别为“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
      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
      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
      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
      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附则”。


      经核查, 《激励计划(草案)》已包含《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
      载明的事项:


      1.    股权激励的目的;
      2.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分次授出的, 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
            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百分比; 设置预留权益的, 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




                                           4
             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4.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
             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
             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5.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股票
             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
             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7.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8.     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9.     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10.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
             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
             绩的影响;
      11.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12.    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
             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13.    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14.    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关于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程序


      (一)   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达志科技已履行下列主要
             程序:


             1.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 于第四届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并将《激励计




                                          5
          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的议案。


       3.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并于决议中表示《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办理指南》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
          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4.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约束机制, 推进公司新增拓展的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发展, 将业务核
          心团队利益与公司战略目标绑定, 确保公司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后续需履行的主要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为
       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公司后续需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1. 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关于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
          意见书。



                                   6
             2.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3. 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 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 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
                 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
                 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6. 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且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时,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
                 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事宜。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就实行本次激励计
      划已按照其进行阶段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程序。为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 公司仍须按照其进展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
      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共计 47 人, 该等激励对象为公司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团队核心人员, 包括
             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公司确认,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
             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 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配偶、父母、子女。




                                         7
      (二)   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已发表意见, 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
             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将在公司内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 达志科技已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会议决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含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次激励计划
      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
      的进展, 公司尚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六.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涉及财务资助的核查




                                           8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达志科技的确认, 达志科技未曾并且将来
      亦不会为本次激励计划所明确的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七.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目的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 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有
             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
             远发展,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二)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主要内容如
             下:


             1.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
                   对象为目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骨
                   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9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
            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   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 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
            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   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
            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推进公司新增拓展的新能源动力电池业
            务发展, 将业务核心团队利益与公司战略目标绑定, 确保公司新能源动力
            电池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8.   综上所述, 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的议案, 并于决议中表示《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




                                     10
             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办理指南》
             的相关规定, 且不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本次激励计划须经出席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行, 并且独立董事应就本次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前述安排有利于全体股东对本次激励计划充分发表
             意见, 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六)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 公司未曾并且将来亦不会为激励对象
             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八.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达志科技董事 XU HUANXIN、郑开颜系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之
      一。因此, 达志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
      董事 XU HUANXIN、郑开颜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回避。


九.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达志科技制订的《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达志科技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激励
      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达志科技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
      次激励计划尚须经达志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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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为《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王利民     律师



                                             朱帅栋     律师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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