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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陇神戎发:专项奖励暂行办法(2018年12月)2018-12-11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
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创新,提升管理,表彰对公司做出重大贡献、重点工
作目标顺利完成的团队及人员,充分激发全体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企业
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奖励以提质增效、突出业绩、鼓励先进、及时激励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专项奖励以公司经济效益及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为考核点,与公司绩
效考核体系互为补充和支持, 按季度或年度实行一次性考核、奖励,对重点工
作推进不力、决策失误形成重大损失者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合奖励对象为对公司项目建设、技术研发、资源开发、投
融资和并购重组等事项业绩突出的团队及人员。考核分配遵循一事一议、突出重
点、精而不滥的原则,体现团队业绩,按团队人员贡献大小区别分配。具体考核
分配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
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研究制定公司专项奖励暂行办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奖励考核,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专项奖励或处罚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办法为公司现有薪酬考核体系的补充激励约束,不影响现有薪酬
考核体系执行。

                            第三章 奖励方法

                    第一节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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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建设投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经公司批准实
施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厂房车间技改工程建设项目、新建工程项目等(不
包括新购设施设备项目),按项目推进、完成效果予以考核奖励。
   第八条    公司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进度安排,项目按
计划如期完成,且项目施工过程无重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优良,项目工程费用
未超预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奖励额度 5-20万元;
   第九条     公司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设计及施工进度安排提前一个月
以上完成,且项目施工过程无重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优良,项目工程费用未超
预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奖励额度 20-50万元。

                   第二节   技术研发及成果引进专项奖励

    第十条    为充分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推进企业重大
技术研发突破和技术成果引进,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有相关政策鼓励、资
金支持,并且由公司批准立项同意实施的项目,包括引进技术成果、现有产品二
次开发、新业务新技术开发、主营业务新技术开发、技术创新项目、政府资金扶
持等,予以专项奖励。
   第十一条 引进成熟的技术成果,投资回收期在3年内的,按照当期实际净增
效益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回收期在4-6年内的,按照当期实际净增效
益的1%-3%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上述专项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资回
收期在6年以上的,不再奖励。对关系企业发展的重大或关键性个人专利或专有
技术成果,也可按其引进后产生的预期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实施科技成果入股。
   第十二条 经论证、评审,公司现有产品二次开发、新业务技术开发等项目
顺利完成,且预期新增经济效益100万元╱年以上或做出重大创造性贡献、具有
重大社会效益的,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5-50万元;对于技术研发取得重大突破,
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技术创新奖或发明奖,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具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管理效益或直接增效100万元以下的其
他技术革新、管理创新项目,执行公司《技术革新项目管理流程及评审办法》有
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创新等相关项目获得政府立项并给予专项资金扶持的,根据
项目复杂程度、重要性及扶持资金额综合评价,按照扶持资金额度的1%-5%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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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专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节   资源开发专项奖励

    第十五条    立足于公司现有资源创新创效、开发利用,提升公司现有资源综
合利用价值并增加相应经济收益和社会价值,包括且不限于公司拥有使用权和所
有权的土地、房屋及专利技术、生产设施等资产、资源对外完成租赁、出售、委
托加工及合作开发等新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公司拥有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可利用土地、房屋等资产以高于市场
同类别水平完成租赁、出售,高于市场水平的收益部分,按首年超出额的1%-5%
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拥有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可利用土地、房屋及专利技术、生产
设施等资产完成合作开发、创新创效,实现年新增净收益或资产净增值10万元以
上者,按首年净收益额或资产净增值额的2%-5%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最高不超
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立足于公司现有资源创新创效、开发利用所创造的净收益额或资
产净增值额指剔除相应资产、资源净值、折旧费用、运营成本、税费等之后形成
的净收益。

                    第四节   投融资及并购重组专项奖励

    第十九条    为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平台资源,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多渠道融
资、并购重组、对外投资,以推进产业升级,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做大做强企业。
对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现金并购标的资产、
实施股权期权激励等资本运作事项给予专项奖励。
   第二十条     按照公司发展战略部署,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
10000万元以内者,按照扣除发行成本或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1%-2%给予一次性
专项奖励;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10000万元以上者,按照扣除发行
成本或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0.5%-1%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上述奖励额度最高不
超过1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公司发展战略部署,通过发行债券实现债务融资20000万
元以内者,可根据融资成本情况给予5-20万元专项奖励;通过发行债券实现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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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融资20000万元以上者,可根据融资成本情况给予20-50万元专项奖励。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公司发展战略部署,通过现金并购完成股权、资产收购或
对外投资,可根据并购标的或投资项目的首个完整会计年度合并报表新增收益的
2%-5%给予项目团队一次性专项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通过公司现有资产对外投资,可根据投资项目的首个完整会计
年度合并报表新增收益的2%-5%给予项目团队一次性专项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
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处罚方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进程中如管理过失导致项目未按
计划开工也未能按期峻工,或者项目未能通过验收投产、项目施工过程发生重大
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等问题。由公司组织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视损失
大小和责任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1-20万元经济处罚或按程序降职、解聘职务
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技术成果、现有产品二次开发、新业务新技术开发、主营
业务新技术开发、技术创新项目、政府资金扶持等项目,因决策严重失误或项目
立项实施期间因管理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造成相应经济损失者,视损失
大小和责任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1-20万元经济处罚或按程序降职、解聘职务
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融资、并购重组和对外投资等工作因决策失误、或项目
立项实施期间因管理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且造成相应经济损失者,视损失
大小和责任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1-20万元经济处罚或按程序降职、解聘职务
等处罚。

                           第五章   实施方法

    第二十七条   专项奖励方案或处罚方案主要针对相关项目的决策及实施团
队,项目完结或经营年度结束后,由公司相关管理部室提供相应考核数据、评价
结果,公司经理办公会进行专项考核评定并制定奖励或处罚方案,提交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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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专项奖励或处罚方案执行过程或后期发现相关结果与考核评
价条件有重大不符或变化,或者经营环境及外部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可要求公司经理会组织相关部室重新评价、提供考核数据并做出纠
正、调整,对相关奖励或处罚予以追溯调整,存在造假或违法、违规情况者予以
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
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正式生效并实施,修改与废止时亦同。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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