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神戎发: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9-03-16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9]62040002 号
目 录
1、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 关于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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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9】62040002 号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神戎
发药业公司”)管理层对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的认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
陇神戎发药业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陇神戎发药业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并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了鉴
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
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
控制系统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
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
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
程序遵循的程度,因此,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不保证在未
来也必然有效,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
险。
我们认为,陇神戎发药业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陇神戎发药业公司 2018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有全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樊苍
2019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