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之 法律意见书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通渭路 1 号房地产大厦 15 层 电话:(0931)4607222 传真:(0931)8456612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义................................................................ 3 第一部分承诺和声明.................................................. 4 第二部分正文........................................................ 5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5 (一)收购人的注册登记信息...................................... 5 (二)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6 (三)收购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6 (四)收购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8 (五)收购人持股 5%以上的金融机构的情况 ......................... 9 (六)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1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2 (一)一致行动人的注册登记信息................................. 12 (二)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13 (三)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 13 (四)一致行动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6 (五)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金融机构的情况 .................... 16 (六)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 16 三、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决定......................................... 16 (一)收购目的................................................. 16 (二)收购人未来 12 个月内对陇神戎发权益的增持或处置计划........ 17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相关程序................................... 17 四、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 17 (一)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17 1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收购方案............................................. 17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18 五、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19 六、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19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20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20 (二)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20 (三)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22 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23 九、本次收购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3 第三部分结论性意见................................................. 23 2 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词语 具体含义 收购人/甘肃国投 指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永新集团 指 西北永新集团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陇神戎发 指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生物基金 指 甘肃生物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大贸公司 指 兰州永新大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生物基金 指 甘肃生物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三毛派神 指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国资委 指 甘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甘肃省国资委将永新集团 100%国有股权无偿划 转给甘肃国投,甘肃国投将持有永新集团 100% 本次收购 指 股权,从而直接及间接持有陇神戎发 37.49%股 权 《收购报告书》 指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准则 16 号》 指 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3 法律意见书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正天合书字(2019)第 66 号 致: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6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甘肃国投的委托,就甘肃省国资委将永 新集团 100%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甘肃国投,甘肃国投将持有永新集团 100%股 权,从而直接及间接持有陇神戎发 37.49%股权事宜而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承诺和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法律事实和我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仅根据对相关事实 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 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甘肃国投已向本所律师确认: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要求委托人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材料,其提供的文件和 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文件资料为副本、传真和复印件的,保证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4 法律意见书 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甘肃国投和其他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律师仅就《收购报告书》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财务报告、 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 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收购人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慎核查验证后,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正文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注册登记信息 根据甘肃国投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200006654372581 的《营业执 照》、甘肃国投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甘肃)(http://gs.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甘肃国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5 法律意见书 法定代表人 冯文戈 注册资本 1231309.9881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7 年 11 月 23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登记机关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国有资本(股权)管理和融资业务,产业整合和投资业务,基金投资 和创投业务,上市股权管理和运营业务,有色金属材料的批发和零售, 经营范围 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等。(凡涉及行政许可或资质经营项目,凭有 效许可证、资质证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项目除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甘肃国投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具备作为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甘肃国投提供的公司章程等文件资料,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甘肃国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甘肃省国资委 1034253.4381 84%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7056.55 16% 合计 1231309.9881 100% 甘肃国投股东之一为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而酒泉钢铁(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又是甘肃省国资委和甘肃国投;另根据《甘肃省国有资产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记载:“甘肃省人民政府授权甘肃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 出资人的职责,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后的出资人职责仍由甘肃省 国资委履行。”据此,甘肃国投是甘肃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且直接和间接 100%持股 的国有企业。甘肃省国资委为甘肃国投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6 法律意见书 (三)收购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甘肃国投的说明与承诺、甘肃国投提供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扫描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甘肃国投现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身份证号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冯文戈 董事长 中国 兰州 否 12010419xxxxxx6339 董事、总 武浚 中国 兰州 否 62030219xxxxxx0032 经理 何宗仁 董事 中国 兰州 否 62230119xxxxxx1734 杨世峰 董事 中国 兰州 否 62010519xxxxxx001X 马万荣 董事 中国 兰州 否 62030219xxxxxx0418 宋忠庆 监事 中国 兰州 否 62010419xxxxxx0839 崔思明 监事 中国 兰州 否 62242119xxxxxx001X 冯秀玲 监事 中国 兰州 否 62010219xxxxxx2729 夏凯旋 副总经理 中国 兰州 否 46010019xxxxxx1235 王文秀 副总经理 中国 兰州 否 62030219xxxxxx0643 梅学千 副总经理 中国 兰州 否 62010219xxxxxx5471 杨林 副总经理 中国 兰州 否 62050219xxxxxx2310 阮英 副总经理 中国 兰州 否 62020219xxxxxx0254 张铁强 副总经理 中国 兰州 否 62010419xxxxxx0513 根据《收购报告书》、甘肃国投的说明与承诺、甘肃国投提供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扫描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 网(http://wenshu.court.gov.cn/)、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 (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shixing.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 (http://shixing.csrc.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及天眼查网站(http://www.tianyancha.com/)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7 法律意见书 甘肃国投及其现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 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收购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陇神戎发 外,甘肃国投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拥有权益 序 证券代 企业名称 上市地 持股方式 的股份比 营业范围 号 码 例 兰州兰石 炼油、化工、核电等能源领域所需的装 重型装备 直接及间接 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成套与服务; 1 上交所 603169 9.85% 股份有限 持股 工程项目建设与服务;机械加工;检修 公司 修理 电器机械及器材、电器元件的研究开 兰州长城 发、生产、批发零售;设计、制作、发 2 电工股份 上交所 600192 直接持股 38.77% 布国内各类广告;房屋租赁、设备租赁; 有限公司 服务费用的收取 纺织品、服装的研究开发、生产、批发 零售,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咨询服务, 纺织原辅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 兰州三毛 直接及间接 纺织机械及配件的批发零售,物业管 3 实业股份 深交所 000779 64.85% 持股 理,房屋及机械设备的租赁(非融资 有限公司 性),纺织品、服装的进出口,旅游用 品的生产、销售,商品房、中西药业项 目投资。 莫高系列葡萄酒类生产、批发;葡萄原 甘肃莫高 料、脱毒苗木、种条的繁育、销售;化 实业发展 直接及间接 学药品、原料药及制剂、中药制剂(仅 4 上交所 600543 21.43% 股份有限 持股 限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啤酒原料、花 公司 卉林木、农作物种子、饲料的种植、加 工,中草药种植,畜牧养殖及畜产品加 8 法律意见书 工,农业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培训, 农副产品及加工机械的批发和零售。 高科技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开发、加工; 生产、组装和销售灌溉系统及其零部件 和配套设备,从事滴灌系统的设计、安 装、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农副产品的 种植、收购(粮食收购凭许可证经营)、 甘肃亚盛 销售、无机盐及其副产品的生产;农作 实业(集 物种植;动物饲养;自营和代理国家组 5 上交所 600108 间接持股 24.58% 团)股份有 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及技 限公司 术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及“三来 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茶叶、印 染业务;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 品)、纺织品的生产、销售;房屋租赁 业务;化肥、有机肥、地膜的销售及相 关技术服务。 甘肃电投 以水力发电为主的可再生能源、新能源 能源发展 6 深交所 000791 间接持股 62.54% 的投资开发、高科技研发、生产经营及 股份有限 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公司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甘肃银行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 直接及间接 7 股份有限 联交所 2139 16.17% 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持股 公司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 本外币兑换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或 资质项目,凭有效许可证、资质证经营) (五)收购人持股 5%以上的金融机构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9 法律意见书 (http://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甘肃国投持 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国投直接及间接持有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52%的股权,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000719077033J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牧原 注册资本 633,519.45 万元 成立日期 2001 年 4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2001 年 4 月 30 日至无固定期限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 经营范围 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允许开展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国投直接持有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3.98%的股权,光大兴陇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0002243334029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555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桂军 10 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本 341,819.05 万元 成立日期 2002 年 8 月 5 日 营业期限 2005 年 1 月 25 日至 2052 年 1 月 25 日 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 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 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 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 经营范围 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 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 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文件为准) 3、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国投直接及间接持有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17%的股权,甘肃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000585910383X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 刘青 注册资本 1,006,979.13万元 成立日期 2011年11月18日 营业期限 2011年11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经营范围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本外币 兑换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 可或资质项目,凭有效许可证、资质证经营) 11 法律意见书 (六)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甘肃国投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甘肃国投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的如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一致行动人的注册登记信息 根据生物基金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2000059550731XR 的《营业执 照》、生物基金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 肃)(http://gs.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生物 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甘肃生物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文秀 注册资本 30,0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2 年 5 月 4 日 经营期限 2012 年 5 月 4 日至 2019 年 5 月 3 日 登记机关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 12 法律意见书 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 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 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涉及行政许可或资质经营项目,凭有效 许可证、资质证经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生物基金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具备作为本次收购的甘肃国投的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二)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生物基金公司章程等文件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生物基金系甘肃国投的控股子公司,生物基金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甘肃国投 13500 45% 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5000 16.67% 上海乾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5000 16.67% 新疆恒丰基业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00 10% 甘肃鑫中天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2000 6.66% 上海开诚投资有限公司 1000 3.33% 甘肃国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 1.67% 合计 30000 100% 生物基金的控股股东为甘肃国投。甘肃国投直接持有生物基金 45%股权, 为其第一大股东,对生物基金的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生物基金的董事长由 甘肃国投委派的人员担任,对其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控制;甘肃国投将生物基 金作为其集团的重要子公司纳入集团管控范围,对其行使各项管控措施,从而主 导了其主要经营决策;自设立以来,生物基金一直作为甘肃国投的重要控股子公 司纳入甘肃国投的合并报表;故此,甘肃国投可有效控制生物基金,生物基金为 甘肃国投的一致行动人。 13 法律意见书 (三)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 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生物基金的说明与承诺、生物基金提供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扫描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生物基金现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 长期居 姓名 职务 国籍 家或者地区的居 身份证号 住地 留权 王文秀 董事长 中国 兰州 否 62030219 xxxxxx 0643 杨青 董事 中国 北京 否 33262119 xxxxxx 0165 杨建东 董事 中国 北京 否 11010519 xxxxxx 6153 郭深 董事 中国 上海 否 11010819 xxxxxx 6036 夏凯旋 董事 中国 兰州 否 46010019 xxxxxx 1235 张利 监事 中国 徐州 否 32030219 xxxxxx 3611 根据《收购报告书》、生物基金的说明与承诺、生物基金提供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扫描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 网(http://wenshu.court.gov.cn/)、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 (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shixing.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 (http://shixing.csrc.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及天眼查网站(http://www.tianyancha.com/)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生物基金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或仲裁情况如下: 审理法 序 原告/ 被告/被 涉案金 院/仲 案件简要内容 案件进展 号 申请人 申请人 额 裁委 1 生物基 田映良 兰州仲 生物基金申请仲裁田映 6,400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 14 法律意见书 金 (甘肃 裁委员 良支付股权回购款和资 万元 院于 2018 年 3 月 圣大方 会 金占用费,兰州仲裁委员 28 日立案执行,预 舟马铃 会裁决由田映良向生物 计将于 2019 年 2-3 薯变性 基金支付股权回购款 月间在淘宝网上司 淀粉有 4499.70 万元和资金占 法拍卖田映良股权 限公司 用费至实际支付日(兰仲 以补偿生物基金 大股东) 裁字(2017)第 50 号) 郭深起诉魏明广支付支 付股价差额补偿款及逾 2018 年 6 月 24 日, 期利息,兰州市中级人民 该案由于未发现被 兰州市 法院已判决郭深胜诉,魏 660 万 执行人有可供执行 2 郭深 魏明广 中级人 明广向郭深支付 530 万 元 财产,已由兰州市 民法院 元及逾期利息 130 万余 中级人民法院终结 元((2016)甘 01 民初 了本次执行 551 号) 郭深起诉魏明广支付股 权回购款 1.39 亿元并赔 偿损失 56 万元,甘肃省 甘肃省 该判决现已生效, 高级人民法院已判决魏 1.39 亿 3 郭深 魏明广 高级人 郭深已向最高人民 明广支付郭深违约金 56 元 民法院 法院申请再审 万元,驳回了郭深其他诉 讼请求((2016)甘民 初 80 号) 沃晓红起诉郭深偿还借 款本金 2200 万元及相应 2018 年 6 月 25 日 上海市 利息、违约金等,上海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 黄浦区 黄浦区人民法院已判决 2200 法院作出判决后, 4 沃晓红 郭深 人民法 沃晓红胜诉,郭深支付沃 万元 沃晓红尚未申请执 院 晓红借款本金 2,200 万 行,现双方正协商 元及相应利息((2018) 逐步还款 沪 0101 民初 5710 号) 本所律师认为,生物基金或其董事上述诉讼或仲裁,不会影响生物基金的有 效存续,且生物基金的诉讼不属于其负有较大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等情形,该等诉 讼或仲裁不会对本次收购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情形外,生物基金及其现任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 15 法律意见书 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一致行动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陇神戎发 外,生物基金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五)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金融机构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生物基金不 存在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六)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生物基金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生物基金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不得收购上 市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三、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决定 (一)收购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目的为:优化国资布局结构、落实国企改 革目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充分发挥省属国企在甘肃省医药行业中的支撑、 引领和带动作用。 16 法律意见书 (二)收购人未来 12 个月内对陇神戎发权益的增持或处置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甘肃国投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增持或者减少其在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具体计划。如收购人作出增持或减持陇神戎发股份的决 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收购的相关方已经履行的程序 2019 年 2 月 20 日,甘肃省国资委作出《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将所持西北永新 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划转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通知》(甘 国资发产权[2019]48 号),决定将其持有的永新集团 100%的股权划转甘肃国投。 2019 年 3 月 1 日,甘肃国投召开董事会审议同意接受甘肃省国资委无偿划 转的永新集团 100%的股权。 2、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收购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甘肃国投在本次收购中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义务无异议。 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各方需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 (一)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本次收购实施前,甘肃国投直接持有陇神戎发 1,351,000 股,占陇神戎发总 股本的 0.45%,通过其控股子公司生物基金持有陇神戎发 21,575,777 股,占陇 神戎发总股本的 7.11%。永新集团直接持有陇神戎发 79,176,142 股,占陇神戎 发总股本的 26.10%;永新集团子公司大贸公司直接持有陇神戎发 11,609,108 股, 占陇神戎发总股本的 3.83%。 本次收购实施后,甘肃国投将持有永新集团 100%的股权,永新集团持有陇 17 法律意见书 神戎发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仍为陇神戎发直接控股股东;甘肃国投成为 陇神戎发间接控股股东,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陇神戎发 37.49%的股份,甘肃省 国资委仍为陇神戎发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收购方案 1、本次收购的方式 本次收购以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方式进行。 2、具体方案 本次收购实施前,甘肃省国资委持有永新集团 100%股权。根据《省政府国 资委关于将所持西北永新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划转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国资发产权[2019]48 号)要求,甘肃省国资委决定将 永新集团 100%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甘肃国投。由于永新集团直接持有陇神戎发 79,176,142 股,并通过其子公司大贸公司持有陇神戎发 11,609,108 股,甘肃国 投直接持有陇神戎发 1,351,000 股,并通过其控股子公司生物基金持有陇神戎发 21,575,777 股,本次划转实施完成后,甘肃国投成为陇神戎发间接控股股东, 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陇神戎发 113,712,027 股,占陇神戎发总股本的 37.49%。 陇神戎发实际控制人不变,仍为甘肃省国资委。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永新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大贸公司合计持有陇 神戎发 90,785,250 股。其中 45,392,623 股处于质押状态,具体信息如下: 持有股份总 限售股份数 质押股份数 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质权人 数(股) 量(股) 量(股) 兰州银行股 永新集团 79,176,142 26.10% 79,176,142 份有限公司 39,588,073 雁宁支行 中国建设银 大贸公司 11,609,108 3.83% 11,609,108 行兰州城关 5,804,550 支行 18 法律意见书 因本次收购是无偿划转导致的间接收购,因此,上述质押情形不影响本次收 购的进行。 陇神戎发首发上市前,永新集团及关联方大贸公司承诺,自陇神戎发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股份,也不由陇神戎发回购其持有的该等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根据上述承诺,永新集团及关联方持有的陇神戎发 股票仍处于限售期。 五、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系以无偿划转方式进行,不涉及资金支付, 不涉及直接或者间接从陇神戎发获得资金来源的情形。 六、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甘肃国投收购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下: 1、甘肃国投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陇神戎发主营业务或者对陇神戎发主 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甘肃国投因业务发展和公司战略需要进行必 要的业务整合或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2、除为解决和避免甘肃国投及其下属子公司与陇神戎发之间存在的同业竞 争而可能采取的后续处理措施和计划以外,甘肃国投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陇 神戎发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可行 计划,也没有使陇神戎发购买或置换资产的具体可行重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 若甘肃国投根据其和陇神戎发的发展需要,拟制定和实施相应重组计划,将会严 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甘肃国投没有改变陇神戎发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等相关计 划;甘肃国投与陇神戎发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 19 法律意见书 合同或者默契。若未来甘肃国投拟对陇神戎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 调整,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甘肃国投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陇神戎发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的计划。 5、甘肃国投没有对陇神戎发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6、甘肃国投没有对陇神戎发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7、甘肃国投没有其他对陇神戎发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本次 收购完成后,未来若甘肃国投根据战略需要及业务重组进展对陇神戎发业务和组 织结构进行调整,甘肃国投将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前,陇神戎发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控股股东永新集团、 实际控制人甘肃省国资委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 方面保持独立。 本次收购完成后,甘肃国投与陇神戎发之间将继续保持相互间的人员独立、 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陇神戎发仍然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并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甘肃国投和生物基金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将 保持陇神戎发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该等承诺合法 有效。 (二)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1、本次收购前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陇神戎发主要从事中成药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收购前,因甘肃国投并非 陇神戎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故甘肃国投及其控制的企业与陇神戎发不存在 20 法律意见书 同业竞争情形。本次收购后,甘肃国投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从事与陇神戎发主营 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形,具体如下: 名称 营业范围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中药饮片加工、销售;农副产品(不含原粮油)收 甘肃普安 购、加工、销售;灭活罂粟籽收购、加工、出口业 甘肃国投间 康药业有 务;罂粟籽油(御米油)加工、销售;电子加速器辐 3000万元 接持股100% 限公司 照灭活、杀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药品的生产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 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及有效期限经营);医药中间 甘肃普安 体制造、经营业务;药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服务; 甘肃国投间 制药股份 3000万元 修配材料、实验材料、试剂、辅料、办公材料的 接持股100% 有限公司 加工销售;蒸汽、循环水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药材(国限品种除外)、中药饮片、中成药、 甘肃农垦 化学药制剂(含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一类医疗 医药药材 3761.941 甘肃国投间 器械的批发;农副产品(不含粮油)的经营;养 有限责任 万元 接持股100% 殖(不含畜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 公司 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甘肃农垦 中药材的种植;按照国家下达的麻醉药品原料生 甘肃国投间 特药集团 产计划承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加工和销 3020万元 接持股100% 有限公司 售。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服务。 按指令性计划生产药物碱;药物碱系列产品的研 甘肃国投间 甘肃省药 究开发、技术服务;医药中间体、植物提取物、中 4000万元 接持股 物碱厂 药配方颗粒的研究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100%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甘肃普安康药业有限公司、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农垦特药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农垦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药物碱厂系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公司。 2、关于甘肃国投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陇神戎发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的分析 (1)根据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甘 肃普安康药业有限公司、甘肃农垦特药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农垦医药药材有限责 任公司、甘肃省药物碱厂等 4 家企业均从事特种药材生产经营业务,生产经营计 划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农业农村部联合下达,产品为中药材或原料,由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146 仓库统一收购或调拨专营。 21 法律意见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甘肃普安康药业有限公司、甘肃农垦特药集团有限公 司、甘肃农垦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药物碱厂等 4 家企业产品为特种药 材,与陇神戎发主要产品不存在同质性及可替代性,且在客户及市场、销售渠道、 采购渠道等方面均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2)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陇神戎发同属于中成药生产企业,甘肃 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宣肺止嗽合剂”,其产品与陇神戎发生产“麻 杏止咳胶囊、小儿清肺止咳片”在治疗对象和病症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似性,存 在同业竞争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陇神戎发因所生产的部 分药品在治疗对象和病症方面存在相同或相似性,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3、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安排 为避免本次收购后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及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问题,更好地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甘肃国投和生物基金已出具《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承诺自本次收购完成后36个月内彻底解决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与陇神戎发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整合、出售予无关 第三方等,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陇神戎发存在同业竞争, 但甘肃国投为避免和解决本次收购后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及未来可能存在的同 业竞争问题,甘肃国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提出了业务整合、出售予无关第三方等 方式和安排,并出具了相应的承诺书,该等安排和承诺合法有效。 (三)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最近24个月内,收购人及子公司与上市公司未发生 关联交易情形。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减少和规范甘肃国投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陇神戎发之 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甘肃国投和生物基金已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承诺尽量减少和避免与陇神戎发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 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陇神戎发 22 法律意见书 有关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等,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核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 24 个月内,甘 肃国投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陇神戎发及其子公 司未发生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陇神戎发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 24 个月内,甘肃国投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各自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陇神戎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 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交易的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甘肃国投不存在对拟更换的陇神戎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事项外,甘肃国投不存在对陇神戎 发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九、本次收购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甘肃国投、生物基金、各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出具的股票交易自查报告 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各方股票交易查询文件, 甘肃国投及生物基金,甘肃国投及生物基金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收购首次公告日前六个 月内,不存在买卖陇神戎发股票的情况。 第三部分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甘肃国投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甘肃 国投为本次收购出具的《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 1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3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陆份。 (以下无正文) 24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本所《关于<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 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荣春 经办律师: 张 军 经办律师: 汪春燕 年 月 日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