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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陇神戎发:外部董事选聘与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6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董事选聘与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明确公司外部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公司所属
企业外部董事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在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且在公司
不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或者是指由公司向设立了董事会的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提名或委
派,由所任职企业以外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非独立外部董事和向设立了董事
会的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提名或委派的董事。独立董事相关管理
参照《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向所属全资、控股
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的外派董事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外部董事人选应当符合任职企业的行业特征和专业要求,外部董事
应有利于优化企业董事会成员结构、提升决策水平,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择优、德才兼备;
    (二)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
    (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四)依法履职,规范管理。
    第五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公司向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提名或
委派的外派董事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证券事务部负责外部董事的日常业务管
理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
政治纪律;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诚实守
信,廉洁自律,能够自觉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具备企业规范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了解任职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具有履
职所需的专业能力;
    (四)与任职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五)身体素质良好,具备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
    (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部董事: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
的;
    (二)曾被判处刑罚处罚的;
    (三)曾被发现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对相关行为负有责任的;
    (四)曾担任破产清算企业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或曾担任因违法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按照有关职位禁入规定、失信联合惩戒规定及《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外部董事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任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诚信务实,
廉洁自律,自觉维护股东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出席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客观、充分地发表明确意见,
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三)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及时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经营管理状况,
发展动态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
任职企业提供咨询等;
    (四)积极参加任职公司及监管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
知识水平;
    (五)保守任职公司商业秘密,自觉接受监事会(监事)和公司职工监督,
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建议;
    (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外部董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损害任职公司利益;
    (二)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三)除经任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四)遵守任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任职
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履职管理及服务保障

       第十条 公司外部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
届任期三年,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外部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公司向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提名或委派的外派董
事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提名,党群工作部负责资格审查,公司党委会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可采用遴选或市场化选聘等方式确定符合任职
条件的外部董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选举两名
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三条 任职公司应当为外部董事(外派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撑和服
务保障:
    (一)按照任职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时向外部董事(外派董事)送达会议通知
及相关会议资料;
    (二)任职公司及时向外部董事(外派董事)提供行业相关政策文件、企业
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数据等;
    (三)任职公司为外部董事(外派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访谈调
研等服务保障;
    (四)任职公司做好外部董事(外派董事)履职所需其他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章 解聘管理

    第十四条 任职公司外部董事(外派董事)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解除其职务:
    (一)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外派董事)的;
    (二)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出现本制度规定的不得担任外部董事(外派董事)情形的;
    (四)《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董
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任职公司外部董事(外派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任职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改派)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外部董事(外
派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外派董事)职务解除后,仍对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负
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或存在其他对任职公司造成损失行为的,任职公
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子公司外派董事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子公司外派董事应当熟悉公司和子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的
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相应专业管理岗位工作五
年以上。
    第十八条 子公司外派董事经公司党委会批准后,由公司委派至子公司,子
公司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子公司外派董
事任期届满后,须重新推荐、提名、委派。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党委会研究变更相应子公司外派董事:
    (一) 外派董事本人提出辞呈的;
    (二) 外派董事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不能继续任职的;
    (三)经公司评价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由公司党委会做出撤销委派决定的。
    第二十条 外派董事应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
了解派驻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
本人履行职务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要求外派董事对其所任职公司的有关事实、信息问题做出
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做出回复,并配合公司的检查、调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外派董事上报其所派驻公司相关材料的,应保证其上报材
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外派董事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和保密制度》和《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告派驻
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或被派驻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时,外派董事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报告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如遇
紧急情况,可以先以口头报告,之后再补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外派董事在接到派驻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通知后,凡会议
涉及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须及时报告本公司:
    1、派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派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产、资金转移情况;
    4、派驻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5、派驻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股东股权转让;派驻公司
合并或分立;变更派驻公司形式或派驻公司清算解散等事项;
    6、超出派驻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净资产 10%以上(含 10%)的交易;
    7、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8、修改派驻公司《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条 外派董事出席派驻公司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时,应提前就表决
事项向公司领导进行报告,并按公司党委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履行职责和表
决,不得越权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参股公司派驻的董事应每月向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汇报
参股企业情况,每季度以书面形式汇报企业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发生和进展情况,
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进行履职情况汇报。
    第二十八条 派驻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一周内,外派董事应当督促派驻
公司将有关会议书面审议议案和决议文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因外派董事的过错给公司及派驻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赔偿
责任。
    第三十条 外派董事没有按规定向公司请示、报告,或报告不及时,或隐瞒
真实情况,报告虚假信息,给公司决策造成影响的,给予处分;给公司及派驻公
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派董事应承担相应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录在案的,该外派董事人员可免除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