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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尚环境: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7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农尚
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
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2)公司的组织架构
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
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按照《内部控制制
度》及相关规范在所有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 3)
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
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
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
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符合
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将该预案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同意续聘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016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
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
见:
    1、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报告期内,2016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及资产置换事
项,也无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六、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朱伟
先生、徐宁宁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认为具备履行
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朱伟先生、徐宁宁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


       七、关于制订《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部门副经理职位以上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部门副经理职位以上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
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约束与激励并重,有利于进一步促使公司部门
副经理职位以上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部门副经理职位以上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司章程等规定。


       八、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在使用计划范围内,公司目
前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其具体原因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公司对于募集资
金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符合公司承诺的募集资金计划。


                                          独立董事:乐瑞、易西多、谢峰
                                                      2017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