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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尚环境: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8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鄂山河法意字【2017】006085 号


致: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农尚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需
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
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公司 2017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并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议题、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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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下午 2:30 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
区鹦鹉大道 48 号天下.名企汇,一楼 A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会议由董事长吴亮主持。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6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5 月 17 日下午 3: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核查贵公司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股东代表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参会股东登记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所持股份总是为 59,184,0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3.5653%,均为 2017 年 5 月 1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根据贵公司公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7,806,51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3844%。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经办律师。
    3、会议召集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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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情况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贵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
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
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
监票,并公布表决结果。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
23 号)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根据本次会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984,2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24,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5%;反对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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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5%。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984,2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24,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5%。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财务决算和 2017 年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984,2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24,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5%。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财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984,2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24,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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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方案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990,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30,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984,2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24,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5%。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984,2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24,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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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984,2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24,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5%。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亮先生、公司董事吴世雄先生(吴亮先
生之父亲)和赵晓敏女士(吴亮先生之母亲),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分别为 3,000
万股、1,360 万股和 1,381.40 万股,皆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70,2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42%;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24,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5%。
    10、审议通过《关于制订<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关于部门副经理职位以上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984,2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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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24,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5%。
    1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984,2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24,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
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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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湖 北 山 河 律 师 事 务 所(盖章)




                            负责人

                                          魏东




                            经办律师:




                            彭    珊




                            王    倩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