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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尚环境: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22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鄂山河法意字 006687 号



    致: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张伟律师、彭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
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经于 2017 年 9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会议通知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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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人员、会议审议事项和议案、股权登记日、会议现场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程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归元寺
路 18 号附 8 号二楼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亮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采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
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
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及资料的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
代理人共 11 名,共代表股份 106,531,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3.565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及交易系统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共代表股份 14,043,97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8.379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及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1.9451%。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4 名,共代表股份 14,065,57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8.3927%。

    2. 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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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向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王家墩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关联股东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亮先生、公司董事吴世雄先生(吴亮先
生之父亲)和赵晓敏女士(吴亮先生之母亲),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分别为 5,400
万股、2,448 万股和 2,486.52 万股,皆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 17,229,97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4,065,5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
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
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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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现场表决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宣布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
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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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湖 北 山 河 律 师 事 务 所(盖章)




                                    负责人:
                                                  魏东


                                    经办律师:


                                             张    伟


                                             彭    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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