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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尚环境: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年-2019年)2017-12-05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 年-2019 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
为了完善和健全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
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2017 年-2019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
金方式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采用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外部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
现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五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
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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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四、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考虑差异化的股东回报规划: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相对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司在经营规模、跨区域经营以及技术研发实力等
方面,尚有较大的发展成长空间,因此目前公司正处于成长期。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中小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
金转增。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应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社会公众股东方便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提供服务。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
红的建议和监督。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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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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