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鄂山河法意字 006692 号 致: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张伟律师、彭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 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经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会议通知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 1 / 23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加人员、会议审议事项和议案、股权登记日、会议现场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程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归元 寺路 18 号附 8 号二楼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亮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采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 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 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及资料的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 代理人共 10 名,共代表股份 106,506,1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3.550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及交易系统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共代表股份 12,733,89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7.598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及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119,239,99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1.1485%。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1 名,共代 表股份 21,6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29%。 2.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 23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经公司研究,拟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 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3 / 23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元),具体募 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监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4 / 23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4)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 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 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5 / 23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6 / 23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费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7 / 23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承 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监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 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8 / 23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9 / 23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 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 请 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 登 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 去 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 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 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11)赎回条款 10 / 23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超过当期转股价格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 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11 / 23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 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 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 售权。 12 / 23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 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 13 / 23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他投资者等(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关规定为准)。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 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 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4 / 23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②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⑤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 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提议;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 10%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①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 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15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公告通知。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I.会议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 II.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III.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IV.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V.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VI.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VII.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15 / 23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20,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资金投入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 园林景观设计中心 4,233.84 3,733.84 2 PPP 推广运营中心 6,247.19 5,747.19 3 生态治理研发中心 5,018.97 4,518.97 4 投入园林生态环境工程建 6,000.00 6.000.00 设项目 合计 21,500.00 20,000.00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 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 换。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的金 额,不足部分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公司与武汉广电海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合同》,以 23,796,990 元购买武汉市硚口区“广电兰亭荣荟”24-25 层(建筑面积 2973.9m)用于“生态 治 理研发中心”项目,该合同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16 / 23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19)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 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17 / 23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20)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18 / 23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19 / 23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9.《关于公司 2017 年 9 月 30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20 / 23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 年-2019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21 / 23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9,239,998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 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 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四)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现场表决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宣布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 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22 / 23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23 / 23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湖 北 山 河 律 师 事 务 所(盖章) 负责人: 付海亮 经办律师: 张 伟 彭 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24 /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