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6 证券简称:农尚环境 公告编号:2018-073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公司上市后历次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以公告形 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8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2:30。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8 月 15 日-2018 年 8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8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8 月 15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8 月 16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归元寺路 18 号附 8 号二楼公司会议 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亮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3 人,代表股份 115,823,398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69.1098%。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 人,代表 股份 136,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1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105,804,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131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019,2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9783%。 4、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管、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 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吴亮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5,708,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81%。 吴亮先生当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白刚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5,708,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81%。 白刚先生当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柯春红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5,708,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81%。 柯春红女士当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朱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5,708,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81%。 朱伟先生当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徐宁宁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5,708,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81%。 徐宁宁先生当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曾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2,308,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965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3 同意 21,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81%。 曾智先生当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2.01 选举刘婕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5,708,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81%。 刘婕女士当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陈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5,708,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81%。 陈凌先生当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刘杰成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5,708,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81%。 刘杰成先生当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朱恒足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5,70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10%。 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89%。 朱恒足先生当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贾春琦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5,708,698,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6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74%。 贾春琦女士当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5,823,3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3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15,823,3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3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5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信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关联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吴亮先生及其配偶刘莉女士为公司 上述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现场出席会议股东中关联股东为吴亮先 生、吴世雄先生(吴亮先生之父亲)和赵晓敏女士(吴亮先生之母亲),所持表 决权股份数量分别为 5,400 万股、2,448 万股和 2,486.52 万股,皆对本项议案回 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2,478,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3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和彭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 五、备查文件 1、《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16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