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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尚环境: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豁免实际控制人持股和减持意愿部分条款的核查意见2019-01-16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豁免实际控制人持股和减持意愿部分条款的核查意见


    作为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尚环境”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
证券”或“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农尚环境
公司豁免实际控制人持股和减持意愿部分条款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
意见如下:


    一、原持股和减持意愿的内容
    2016 年 9 月 2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其持股和
减持意愿作出如下陈述: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将鼎力支持公司持续发展壮大,希望通过
公司业绩持续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
    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其若
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减持前提:不会对本人对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本人不存在违反其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
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
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减持数量: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
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在公司上市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0%;在所持公司股
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
上市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20%。
    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
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及股份变动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原持股和减持意愿履行情况
    根据农尚环境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严格履行了上
述持股和减持意愿,没有发生违反事项。


    三、持股和减持意愿申请豁免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和提升公司治理结构水平,促进公司与具有
较强实力的合作方开展强强联合和共同发展的战略安排,推动双方在包括但不限
于股权合作、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对外投资、PPP 等领域合作的磋商和沟通。
为促进公司战略合作事项的推进,公司实际制人如继续履行上述持股和减持意愿
将影响公司战略合作事项的推进和落实,为推动公司战略发展,维护上市公司及
股东权益,为促进公司未来战略合作发展安排实施,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过
协商讨论,拟对持股和减持意愿部分条款进行豁免,豁免后持股和减持意愿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将鼎力支持公司持续发展壮大,希望通过公司业绩持
续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
    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其若
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减持前提,本人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
况。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
等除权、除息行为,前述发行价为经上市后除权和除息等调整后的价格。
    减持方式和数量,按照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执行。
       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
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及股份变动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豁免实际控制人持股和减持意愿部分条款事项
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无异议。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和减
持意愿部分条款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于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一同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并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本页无正文,仅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豁
免实际控制人持股和减持意愿部分条款的核查意见》盖章页)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5 日
(本页无正文,仅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豁
免实际控制人持股和减持意愿部分条款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黄强




                                                      2019 年 1 月 15 日
(本页无正文,仅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豁
免实际控制人持股和减持意愿部分条款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陈曙光




                                                      2019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