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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尚环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07-15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农尚环境
股票代码:300536




信息披露义务人:
1、吴亮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归元寺路 18-8 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股份
2、吴世雄
住所:武汉市洪山区****
通讯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归元寺路 18-8 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股份
3、赵晓敏
住所:武汉市洪山区****
通讯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归元寺路 18-8 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股份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

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

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情况。

     4、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农尚环境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尚需股份转让协议生效,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

让过户手续。

     7、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5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9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   指   吴亮先生、吴世雄先生、赵晓敏女士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农尚环境           指
                                  股票简称:农尚环境;股票代码:300536
                                  吴亮、吴世雄及赵晓敏分别与北京环渤海正泽企业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昆兆讯芯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潍坊皓华弘道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南京蓝鲸资本管理中心(有限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合伙)、及黄蓓女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
                                  称“股份转让协议”),合计转让股份数量为
                                  10,997.91万股,转让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37.5%。
转让方                       指   吴亮先生、吴世雄先生、赵晓敏女士
                                  北京环渤海正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嘉兴
                                  昆兆讯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潍坊皓华弘
受让方                       指
                                  道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蓝鲸
                                  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黄蓓女士
本报告书                     指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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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姓名:吴亮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010419750209****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归元寺路 18-8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否


姓名:吴世雄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010419481111****
住所:武汉市洪山区****
通讯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归元寺路 18-8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否


姓名:赵晓敏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010419471223****
住所:武汉市洪山区****
通讯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归元寺路 18-8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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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持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
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直接持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吴亮先生、吴世雄先生和赵晓敏女士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世雄先生和赵
晓敏女士为吴亮先生之父母。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吴亮、吴
世雄、赵晓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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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通过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有助于公司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积
极推进上市公司战略发展,做大做强上市公司,有效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后,吴世雄先生及赵晓敏女士将不持有公司股份,吴亮先生持有
公司股份比例为 24.17%,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吴亮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亦不会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持股计划安排,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和本次投资实际情况,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
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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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股东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名称                     股份数(股)                   股份数(股)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94,500,000          32.22      70,875,000      24.17

           其中:
    吴亮                      23,625,000           8.06          0             0
           无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70,875,000          24.17      70,875,000      24.17

 吴世雄       无限售股份      42,840,000          14.61          0             0


 赵晓敏       无限售股份      43,514,100          14.84          0             0

           其中:
                              109,979,100          37.5          0             0
           无限售条件股份
    合计
            有限售条件股份    70,875,000          24.17      70,875,000      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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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2020 年 7 月 12 日,吴亮先生、吴世雄先生及
赵晓敏女士分别与北京环渤海正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昆兆讯芯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潍坊皓华弘道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蓝鲸资本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黄蓓女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吴亮先生、吴世雄先生及赵晓敏女士以人民币 7.86 元/股的价格分别向受让方合计转让
股份数量为 109,979,100 股,股份转让款为 864,435,726.00 元。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受让方(甲方):北京环渤海正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京蓝鲸资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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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昆兆讯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潍坊皓华弘道企业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蓓女士
     转让方(乙方):吴亮先生、吴世雄先生、赵晓敏女士
     (二)协议签署日期
     2020 年 7 月 12 日
     (三)股份转让数量及价格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司股份为转让方合计持有的公司 10,997.91 万股股票,
占公司总股本 37.5%,具体如下:
     1、吴亮先生同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潍坊皓华弘道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转让公司 1,071.6963 万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3.65%)、同
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嘉兴昆兆讯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公司 1,290.8037
万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4.40%);
     2、吴世雄先生同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南京蓝鲸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转
让公司 1,653.944 万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5.64%)、同意通过协议
转让的方式向嘉兴昆兆讯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公司 139.4113 万股股份(占
本协议签署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48%)、同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潍坊皓华弘道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公司 963.9271 万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 3.29%)、同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黄蓓女士转让公司 1,526.7176 万股股份
(占本协议签署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5.21%);
     3、赵晓敏女士同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北京环渤海正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转让公司 3,091.8821 万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54%)、同意
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嘉兴昆兆讯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公司 1,259.5279
万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4.29%)。
     本次股份转让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7.86 元/股,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乘
以转让股份数量 10,997.91 万股,即 86,443.5726 万元。
     如在本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公司股份登记过户完成日之间,公司发生分红、派股
等权益分派事项,则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及转让数量做出相应调整。
     (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双方同意,自本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甲方汇款凭证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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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向乙方支付订金,订金金额为股份转让款的 10%。
     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出具股份转让确认意见书后的 3 个工作日
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过户登记手续,并
将公司股份登记在甲方名下。
     双方同意,甲方应当在甲乙双方根据本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申请办理登记过户当日,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股份转让款。乙方在收到
前述全部剩余股份转让款后,配合甲方完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登记
过户事宜。甲方已支付的本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订金折抵相应股份转让款。
     (五)陈述、保证及承诺
     乙方向甲方陈述并保证:
     (1)乙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充分权力和权利,公司股份之上不存在其他共
有人或已取得共有人的同意;
     (2)截至本协议签订时,公司股份的出资已全部按时到位,不存在未缴出资、出
资不实、逾期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等出资存在瑕疵的情形;除已在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
以外,亦未被设定任何留置、质押、担保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且乙方在本协议项
下的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前也不会在公司股份上设定任何上述担保权益及第三方权益;
     (3)截至本协议签订时,公司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其它争
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不存在限售、不得减持、不得转让、不得协议转让
的情形,且公司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前也不会存在上述情形;
     (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5) 将采取使本协议和相关文件生效或有法律效力所必需的或所要求的全部行动,
并签署全部所必需的或所要求的全部相关文件;
     (6) 敦促公司及时办理股份转让及相关事宜所涉所有批准及登记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的内部批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信息披露等;
     (7)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中国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乙方作出的
相关承诺;
     (8) 向甲方就公司股份转让进行的信息披露是真实的、准确的、充分的;
     (9) 乙方应无条件地承担及补偿甲方任何因其于本协议所约定的陈述与保证的不
真实或不准确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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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向乙方陈述并保证:
     (1)甲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充分权力和权利;
     (2) 配合乙方完成使本协议生效或有法律效力所必需的或所要求的全部行动,并
签署全部所必需的或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3)甲方用于支付公司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其拥有完全的支配权;
     (4)甲方将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承担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作为公
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5)甲方及时办理或与乙方共同办理本次股份转让及相关事宜所涉应由甲方办理
的所有批准及登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备齐应由甲方准备的所有资料、并与乙方共同向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相关确认或登记过户手续等。
     (6)甲方应无条件地承担及补偿乙方任何因其于本协议所约定的陈述与保证的不
真实或不准确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六)协议解除
     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方式确认,双方可解除本协议。此外,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双方可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但在因违约解除协议的情况下,违约一方不得行使
解除权。
     (1) 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陈述与保证,且在接到其他方要求改正的通
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仍未改正的。
     (2) 证券交易所、政府部门采取禁止交易交割的措施,且该措施为最终生效的并
在程序上无法再争执。
     本协议按照本条约定被解除而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交易不能实现的,本协议终
止履行,但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关于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相关条款的
效力。本协议被解除后,不免除违反本协议一方的责任,也不得解释为放弃对违反本协
议义务的行为进行救济的权利。
     (七)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或甲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
办理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相关手续,或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交付公司股
份,或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相关手续,或有其他严重违反
本协议义务行为的,经守约方催告后违约方在收到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及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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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同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产生的所有损失,以及守约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
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等维权成本。
     甲乙双方任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或退还相应款项,每逾期一日,应
按应付未付或应退未退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八)税费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以外,不管交易是否交割完毕,对本协议或与此交易有关的
支出或拟支出的所有经费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等)均由双方自行承担。
     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因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如有)。
     (九)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及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争议,均适用
中国法律,并应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和执行。
     任何与本协议相关或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方
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信息披露人在上市公司权益变动的时间和方式
     2020 年 7 月 12 日,信息披露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人民币 7.86 元/股的价格分
别向受让方合计转让股份数量为 10,997.91 万股,占本协议签署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37.5%。


五、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批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六、信息披露人在公司任职情况
     吴亮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吴世雄先生和赵晓敏女士不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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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九、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履行上市公司批准程序。


十、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信息披露人不存在未清
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吴亮先生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中有 11,025,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
需在本次股份转让交易股份过户前完成解除质押手续,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权
利限制情况如下:
                                                  质押或冻结股份数量(股)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状态        股份数量
   吴亮             94,500,000        32.22         质押         11,025,000

  吴世雄            42,840,000        14.61           0               0

  赵晓敏            43,514,100        14.84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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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农尚环境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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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
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人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信息。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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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文件备置地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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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吴 亮




                                                            2020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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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晓敏                          吴世雄




                                                             2020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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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吴 亮




                                                           2020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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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晓敏                        吴世雄




                                                           2020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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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在地

股票简称         农尚环境                      股票代码       300536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吴亮:北京市海淀区
                 吴亮、吴世雄、赵晓敏
人名称                                         务人注册地     吴世雄、赵晓敏:武汉市洪山区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
                                                              有       无□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是         否 □                             是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吴亮、吴世雄、赵晓敏为一致行动人,合计
权益的股份数
                 持有农尚环境 180,854,1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70,875,000 股,持股人吴亮),
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 61.67%。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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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吴世雄及赵晓敏将不持有公司股份,吴亮持
义务人拥有权
                 有公司股份数量 70,875,000 股,均为有限售条件股份,持股比例 24.17%。
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情况增持或
人是否拟于未
                 者减持农尚环境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
来 12 个月内继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续增持

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     时间:    协议签署日期 2020 年 7 月 12 日

份变动时间及     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

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
                 是 □     否 □    不适用 
露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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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准

                 是 □        否 
是否已得到批

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股份转让协议生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
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
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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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吴 亮




                                                           2020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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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晓敏                        吴世雄




                                                           2020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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