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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04-24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前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义务披露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是、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规范对外发布信息行为,非经董事会书面

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为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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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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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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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发生可能

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

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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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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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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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

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

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

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

关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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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

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

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条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秘办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

时公告应当根据规定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

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

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

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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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

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

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

况。

       第四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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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对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

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特别应当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记录。

    第五十三条 董秘办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

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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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五十四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

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

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

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五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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