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德为本 和为贵 衡为度 BEIJING DHH(WUHAN)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300536)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 1 号越秀财富中心 51 楼 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德为本 和为贵 衡为度 BEIJING DHH(WUHAN)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536)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受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德和衡(武 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见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议案审议 情况、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在 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 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 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 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德为本 和为贵 衡为度 BEIJING DHH(WUHAN) LAW FIRM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年10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并于同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等相关公告,于2021年8月28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关于 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武汉市汉阳区归元寺路18-8号2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5、2021年11月16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吴亮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截止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0日(星期 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中,股东出席总体情况为: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 人,代表股份155,215,8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9227%。其中:中小股东 3 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德为本 和为贵 衡为度 BEIJING DHH(WUHAN) LAW FIRM 出席的总体情况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8,478,213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9.7100%。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 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无现场投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四)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 议案合法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1.01 选举吴世雄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54,519,713股,吴世雄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为28,144,412股。 1.02 选举林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54,619,713股,林峰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为28,244,412股。 1.03 选举张奇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德为本 和为贵 衡为度 BEIJING DHH(WUHAN) LAW FIRM 经表决,同意股份154,619,713股,张奇辉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为28,244,412股。 1.04 选举徐成龙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54,619,713股,徐成龙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为28,244,412股。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何淑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54,619,713股,何淑光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为28,244,412股。 2.02 选举雷海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54,619,713股,雷海军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为28,244,412股。 2.03 选举欧阳韬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54,619,713股,欧阳韬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为28,244,412股。 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 的议案》 3.01 选举王怡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54,619,713股,王怡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为28,244,412股。 3.02 选举蹇衡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 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德为本 和为贵 衡为度 BEIJING DHH(WUHAN) LAW FIRM 经表决,同意股份154,619,713股,蹇衡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为28,244,412股。 4、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215,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78,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215,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78,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6 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德为本 和为贵 衡为度 BEIJING DHH(WUHAN) LAW FIRM 同意155,215,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78,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审议事项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审议事项均获得了有效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