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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尚环境:2022-03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2022-05-21  

                              证券代码:300536                   证券简称:农尚环境                 公告编号:2022-032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
     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
          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
     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做下述条款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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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二条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由武汉农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      有限公司。
      更发起设立,于2012年9月3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      公司由武汉农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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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登记。                                            立,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取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07179941889的《营业执
                                                          照》。

      第五条 ……                                         第五条 ……
             邮政编码:430013                                    邮政编码:43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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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3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4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战略,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公司特点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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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
    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6   ……                                               ……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任何担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任何担保;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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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十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其他关联方提供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未
     的担保;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未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8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9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记日的股东名册。                                  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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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清算;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或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11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废除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13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14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
     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   董事4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
15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16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薪水。
     新增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17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18      实、准确、完整。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19
        计报告。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20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认可报刊或网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21      站上发布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的报刊或网站上发布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
                                                          息。




            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第一条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大会由本公司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保证股东 司”)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
       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权力机构。为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
 1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定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2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3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的股东;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4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大会。                                              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
    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可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
5   以提供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
    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
    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
    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
6                                                           废除
    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7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主持。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                                                    使下列职权:
8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会审议通过。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9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30%;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过: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形式;
1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他事项。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11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12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                                                    监票。
                                                           ……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发行股票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
14 并上市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正式生效实施。          效实施。



         本次修订中如有条款序号及文字应进行相应修订。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如涉及有关工
   商变更备案工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指定代理人办理相关工商手续。
本次修订最终情况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四、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修订章程及相关制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修订不会对公司正
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影响,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
且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治理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