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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尚环境: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0-10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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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006398号



致: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
加会议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的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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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
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公司相关公告信息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
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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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2年9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2022年10月10日(星期一)下午
14:30在武汉市江岸区健康街66号绿地汉口中心(二期)S11号楼27层办公(7)室-
办公(9)室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2年9月19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日期和时间、召开和投票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会议基本内容,并明确了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注意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具体信
息。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2年10
月10日在武汉市江岸区健康街66号绿地汉口中心(二期)S11号楼27层办公(7)室-
办公(9)室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吴世雄董事长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
会议通知的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2022年10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即2022年10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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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截至2022年9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和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
数2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33,198,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19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6,57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24%。

    鉴于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及人数进行核查及确认。

    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和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出席及
视频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
所律师以视频参会的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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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无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等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海南芯联微科技有限公司协议受让吴亮先生所持公司20%股份
构成管理层收购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198,22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57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吴亮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
表决的情况,也没有收到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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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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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韩德晶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薛志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宋      颂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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