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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13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深冷液化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或“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
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
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
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
绩。
    (7)公司制订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有利于
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经过认真审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
和核心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及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
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何斌)                 (梁光术)                 (冯良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