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冷股份: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2018-03-16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 等 议 案 , 并 于 同 日 登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有关机构的意见,公司
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了调整,从而需对《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相关事项进行修订,故而特制订《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上述两项议案已由 3%以上股东黄肃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八章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原为: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 2018-2020 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
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
售条件,本激励计划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以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②以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③以草案公告日公司市值为基数,公司2018年末市值增长率不低于10%;
④以草案公告日公司市值、创业板指数为基数,2018年末市值的增长率不低
于创业板指数的增长率或公司市值的降低率不高于创业板指数的降低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①以公司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②以公司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③以草案公告日公司市值为基数,公司 2019 年末市值增长率不低于 20%;
④以草案公告日公司市值、创业板指数为基数,2019 年末市值的增长率不低
于创业板指数的增长率或公司市值的降低率不高于创业板指数的降低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①以公司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②以公司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③以草案公告日公司市值为基数,公司 2020 年末市值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④以草案公告日公司市值、创业板指数为基数,2020 年末市值的增长率不低
于创业板指数的增长率或公司市值的降低率不高于创业板指数的降低率。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现修订为: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2018-2020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
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
售条件,本激励计划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①以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②以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①以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②以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①以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②以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八章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中关于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中原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
率及公司市值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市值增长率指标可以反映公司主要经
营成果及公司资本市场价值;净利润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
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本次业绩考核目标。
现修订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可以反映公司主要经营成果及公司资本市场价值;
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
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
划设定了本次业绩考核目标。
(三)《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第五点考核指
标及标准中对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原为: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2018-2020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
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
售条件,本激励计划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以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②以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③以草案公告日公司市值为基数,公司2018年末市值增长率不低于10%;
④以草案公告日公司市值、创业板指数为基数,2018年末市值的增长率不低
于创业板指数的增长率或公司市值的降低率不高于创业板指数的降低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①以公司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②以公司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③以草案公告日公司市值为基数,公司 2019 年末市值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④以草案公告日公司市值、创业板指数为基数,2019 年末市值的增长率不低
于创业板指数的增长率或公司市值的降低率不高于创业板指数的降低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①以公司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②以公司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③以草案公告日公司市值为基数,公司 2020 年末市值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④以草案公告日公司市值、创业板指数为基数,2020 年末市值的增长率不低
于创业板指数的增长率或公司市值的降低率不高于创业板指数的降低率。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现修订为: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2018-2020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
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
售条件,本激励计划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①以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②以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①以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②以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①以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②以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特此公告。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