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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冷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12-28  

						证券代码:300540              证券简称:深冷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6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三届董事会成员,股东大会取得表决结果后第
三届董事会成员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本次会议由第
二届董事会董事长谢乐敏先生召集,并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方
式向第三届董事会拟任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本次会议由全体董事推选谢
乐敏先生主持,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公司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列席了
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议事规则、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董事会选举谢乐敏先生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谢乐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文向南先生、张建华先生、
崔治祥先生、马继刚先生为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曾斌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马继刚
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任期三年,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
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3、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委员的议案》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根据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经
与会董事审议与表决,选举产生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
员如下:
   序号         委员会名称    主任委员(召集人)             委员
     1          战略委员会          谢乐敏               于波、文向南
     2          审计委员会          徐绍建                魏东、程源
     3          提名委员会           魏东                于波、谢乐敏
     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于波               徐绍建、谢乐敏
     上述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为单数,不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徐绍建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上述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
日止。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附件: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谢乐敏先生,中国国籍,1963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3年毕业
于河南科技大学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谢乐敏先生曾就职于四川空分,并担任副董
事长兼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01年投资设立深冷空分,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2008
年设立成都深冷液化设备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谢乐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6,077,115股,占公司总股本
12.89%,谢乐敏先生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文向南先生、程源女士、张建华先
生、崔治祥先生以及股东黄肃、肖辉和、唐钦华为谢乐敏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谢乐敏先
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文向南先生,中国国籍,1963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4年毕业
于上海理工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传热传质与流体动力学专业。曾任四川空分工程师,深
冷空分总工程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文向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823,194股,占公司总股本
3.87 %;文向南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谢乐敏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张建华先生,中国国籍,1963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3年毕业
于湖南大学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曾任四川空分工程师,深冷空分销售部副部长,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销售部部长。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张建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为3,617,358股;占公司总股本
2.90%;张建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谢乐敏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崔治祥先生,中国国籍,1965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86年毕业
于内江师范学院数学专业。曾任四川空分工程师,深冷空分项目部部长,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崔治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为3,617,358股;占公司总股本
2.90%;崔治祥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谢乐敏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马继刚先生,中国国籍,1973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先后毕业于
湖南大学汽车设计与制造专业、西南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曾任成都市大业期货经
纪有限公司结算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本公司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马继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为600,217股;占公司总股本
0.48%;马继刚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曾斌女士,中国国籍,1971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2年毕业于
哈尔滨科技大学会计专业,会计师。 曾任成都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活塞加工总厂会计
主管,财务部副经理。现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曾斌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为450,162股;占公司总股本
0.36%;曾斌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