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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12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我们作为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
授予的 74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
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
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74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合计 145.0953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
售,并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于 波                       魏 东                  徐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