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03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
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榆神工业园区长天天然气有限公司的
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榆神工业园区长
天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对
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尚需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持有长天公司10%股权,长天公司及长天公司股东将根据《协
议书》约定为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出质、设备顺位抵押担保的反担
保措施,公司能够对长天公司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为其提供担保的
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
响。本次担保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截止披露日,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本次对外担保不属于违规担保。
(3)同意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于 波 魏 东 徐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