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 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榆神工业园区长天天然气有限公司的 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初步审阅《关于为榆神工业园区长天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 供担保的议案》及其相关文件,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于 波 徐绍建 魏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