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道装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3-04-1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蜀道装备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谦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蔡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 是
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1 次,蜀道装备募集资金账户已于 2022 年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1 月销户,保荐代表人每月均查询了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已审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已审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已审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项 目 工作内容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3 年 3 月 29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联交
易、董监高任职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无 不适用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是 不适用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作承诺 是 不适用
3.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具体承诺内容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 是 不适用
号 2020-080)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日,中金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2 年 6 月 1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2]23 号),因中金公司 1
笔场外期权合约对手方为非专业机构
投资者,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
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
报告事项 说明
2、2022 年 6 月 7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2]32 号),因中金公司未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
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境外子公司整改
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2022 年 8 月 10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
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5 号),
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司债券的牵头主
承销商及其第一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存
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
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情况,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中
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
4、2022 年 11 月 23 日,中金公司收到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07 号),
因中金公司子公司中金前海(深圳)私
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金前海
(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
管理的 15 只产品未按期完成整改、中
金公司未能识别并拦截客户“逆回购”
交易金额超过客户账户当日可用资金
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对中金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
管措施已经提交了相关整改报告或正
在积极推进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