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道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9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
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二、公司制订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设置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
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1
形。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我们认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
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
2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于 波) (侯水平) (方 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