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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环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2-13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和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
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
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5)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12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向朝阳                        李鸿                      唐春华




                                                           2017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