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27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
号》”)和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
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对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
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
的76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94.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
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向朝阳 李鸿 唐春华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