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科技: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2020-02-05
证券代码:300547 证券简称:川环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3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因与北汽银翔汽车
有限公司、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幻速
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
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受理,公司近日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文
书号:(2020)渝 0112 民初 3360 号、(2020)渝 0112 民初 3342 号、(2020)渝
0112 民初 3352 号、(2020)渝 0112 民初 3361 号、(2020)渝 0112 民初 3362 号、
(2020)渝 0112 民初 3363 号】,现就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2676983.23 元,及按年利率 6%标准暂计息一年半
利息 361392 元。
(2)、诉讼费用、误工费及律师代理费 55000 元被告承担。
3、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供应方)与被告(需求方)于 2018 年 5 月 9 日后签共同达成《零部
件价格协议(总成件)》合同,合同中对出售油冷器进油管等零部件产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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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及争议管辖法院(重庆市渝北区法院)等作出相关约定。原告按合同约
定提供产品后,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发出《企业对账函》,其函载明: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应收货款 2676983.23 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付货款,被告
至今未付。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3109121.26 元,及按年利率 6%标准暂计息一年半利
息 279820 元。
(2)、诉讼费用、误工费及律师代理费 65000 元被告承担。
3、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供应方)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先签,后被告(需求方)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达成《零部件价格协议(总成件)》,协议中对加油软管等零部件产品、价
格、结算方式及争议管辖法院(重庆市渝北区法院)等作出相关约定。原告如约
履行,提供规定的产品后,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发出《企业对账函》,其函载明: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应收货款 3109121.26 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付货
款,被告至今未付。
(三)、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4034569.79 元,及按年利率 6%标准暂计息一年半利
息 363111 元。
(2)、判令被告退还质量保证金 522000.00 元,及按年利率 6%标准暂计息一
年半利息 46980 元。
(3)、诉讼费用、误工费及律师代理费 85000 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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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供应方)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先签、被告(需求方)于 2018 年 5 月
9 日签订《零部件价格协议(总成件)》,协议中对油冷器进油管等零部件产品价
格、结算方式、签订地管辖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等作出了相关约定,
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后,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发出《企业对账函》,其函载
明: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应收货款 4034569.79 元、退还质量保证金
522000.00 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付货款,被告至今未付。
(四)、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1776437.03 元,及按年利率 6%标准暂计息一年半利
息 159879 元。
(2)、诉讼费用、误工费及律师代理费 40000 元被告承担。
3、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供应方)于 2018 年 3 月 6 日先签,后被告(需求方)于 2018 年 3
月 25 日达成《零部件价格协议(总成件)》,协议中对碳罐电磁阀软管等零部件
产品、价格、结算方式及争议管辖法院(重庆市渝北区法院)等作出相关约定。
原告如约履行,提供规定的产品后,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发出《企业对账函》,
其函载明: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应收货款 1776437.03 元。原告多次催促
被告偿付货款,被告至今未付。
(五)、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1942604.41 元,及按年利率 6%标准暂计息一年半
利息 17483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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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质量保证金 124000.00 元,及按年利率 6%标准暂计
息一年半利息 11160 元。
(3)、诉讼费用、误工费及律师代理费 40000 元由被告承担。
3、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供应方)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与被告(需求方)达成《零部件价格协
议(总成件)》,协议中对碳罐电池阀软管等零部件价格、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地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法院)等作出了相关约定。原告(供应方)按合同约定提供
了产品后,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发出《企业对账函》,其函载明: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应收货款 1964364.71 元。被告于 2019 年 6 月支付 21760.3 元,
下欠货款 1942604.41 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付货款,被告至今未付。
(五)、案件六的诉讼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952440.89 元,及按年利率 6%标准暂计息一年半利
息 85719 元。
(2)、诉讼费用、误工费及律师代理费 23000 元由被告承担。
3、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供应方)于 2016 年 7 月与被告(需求方)达成《银翔晓星动力零部
件及材料采购通则》。后原告(供应方)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先签、随后被告(需
求方)于 2018 年 5 月 9 日后签达成《零部件价格协议(总成件)》,协议中对油
冷器进油管等零部件价格、保证金、合同签订地法院(重庆市渝北区法院)等作
出了相关约定。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后,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发出《企业对
账函》,其函载明: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应收货款 952440.89 元。原告多
次催促被告偿付货款,被告至今未付。
二、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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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披露诉讼外,公司未收到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的资料。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
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
时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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