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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环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4月)2022-04-28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
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建立公司内部的独立的评价职能,该职能目的是检查和
评价公司内部组织的经济活动。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帮助公司的各部门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内部审计为
各部门提供了与各项工作有关的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信息。
   内部审计目标包括以合理的成本促进有效的控制。
   第三条   内审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
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
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
在完成指定的任务过程中的工作效果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1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
半数以上,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由一名独立董事任召集人,
并按照董事会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公司成立内审部,配备若干名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依照本制度运用法律、审
计技术,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公司各部门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内审部对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审部
门工作。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职业道德规范及专业知识;
   (二)善于沟通交流;
   (三)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四)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五)掌握本公司的有关业务知识;
   (六)了解公司管理原则。
   审计的人员的自身素质包括:
   (一)对审计技术的熟练性与项目的熟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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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专门的审计学识、审计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
制;
   (三)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年度召开两次会议,审议内部内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
计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
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
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


                                    3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
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
关联交易、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
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
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九条   内审部门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复审申请,审计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后立刻做出复审裁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
员构成;复审小组应立即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
应重新做出审计结论;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5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6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
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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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
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
(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
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公司应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



                                    8
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
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审计工作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七条    内审部应制定全年工作计划。
   第三十八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审计人员,应给予特定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
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
释。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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