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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集科技: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2-08-2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万集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杭立俊                联系电话:010-63210835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奇                  联系电话:010-63210852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 括但 不限
于 防止 关联方 占用 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           是
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无             不适用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无             不适用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翟军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                   是     不适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翟军作出的其他承诺                       是     不适用
3.第二大股东崔学军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                           是     不适用
4.第二大股东崔学军作出的其他承诺                               是     不适用
5.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翟军、崔学军、刘会喜、邓永强
                                                               是       不适用
、房颜明、肖亮作出的其他承诺
6.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会喜、邓永强、房
                                                               是       不适用
颜明、肖亮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
7.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会喜、邓永强、房
                                                              是   不适用
颜明、肖亮作出的其他承诺
8.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其他承诺                     是   不适用
9.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UBSAG、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爱立、霍建勋、郭伟松、银河资
                                                              是   不适用
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瑞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
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强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
10.崔学军作出的股份增持承诺                                  是   不适用
11.翟晓光作出的离任承诺                                      是   不适用
12.崔学军作出的离任承诺                                      是   不适用
13.房颜明、肖亮作出的离任承诺                                是   不适用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1)2022年3月22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
                                                   监管局向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
                                                   券”)天津分公司出具了《
                                                   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
                                                   监措施【2022】10号)。该
                                                   决定指出,东北证券天津分
                                                   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新
                                                   营业场所开业前,未按规定
                                                   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对保荐人或者其
                                                   务许可证》;二是存在不具
保 荐 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备基金从业资格人员违规
                                                   参与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
                                                   三是参与基金销售的人员
                                                   承担与基金销售活动有利
                                                   益冲突的岗位职责,天津证
                                                   监局对其采取了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收到上
                                                   述监管函件后,东北证券已
                                                   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
                                                   改工作,并向监管机报送整
                                                   改报告。
                                                   (2)2022年6月29日,东北
                                                   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
                            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2]5号),该
                            决定指出,东北证券存在以
                            下行为:一是在部分证券交
                            易单元租用协议未明确约
                            定提供研究成果义务的情
                            况下,将部分证券交易席位
                            租赁收入确认为投资咨询
                            业务收入;二是未在2021年
                            年度报告中披露投资咨询
                            业务收入变动异常的原因。
                            吉林证监局决定对东北证
                            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
                            管措施。收到上述监管函件
                            后,东北证券已严格按照监
                            管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对《
                            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项目
                            进行更正,并按要求向监管
                            机构报送整改报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杭立俊                   贾   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