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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集科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2022-09-2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484-1号



致: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实行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中国
法律顾问,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
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查询、计
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
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
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

    基于上述,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2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
表决;

    2、2022年8月30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
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
划的考核目的;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2022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意见,认为《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4、2022年9月19日,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万
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5、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2年9月19日,公
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6、2022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计划的授予日

    1、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2年9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9月19日为授予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1、2022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
9月1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9名激励对象授予656.70万股限制性股票。

    2、2022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
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9月19日,并同意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419名激励对象授予656.70万股限制性股票。
   3、2022年9月19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计划(草
案)》的规定。

   四、 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董事
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计划授予日,公司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 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计划(草
案)》的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计划(草案)》的规定;

    3、本计划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计划(草案)》的规定;

    4、公司和本计划的授予对象不存在《计划(草案)》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计划(草案)》规定的本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孙雨林



                                                     _______________

                                                          逄   杨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2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