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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通视信: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2021-05-24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路通视信网
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视信公司”或“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5月10日发出编号为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220 号《关
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所涉
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以及本所和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发表意见。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路通视信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
资料,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路通视信公司和华晟云城已向本
所和本所律师做出如下声明、承诺和保证:本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说
明)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且已披露全部事实,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本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
件一致,且该等文件和资料的签字和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
法授权并有效签署了该等文件。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等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3. 本所和本所律师仅就《关注函》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且以
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意见为准和为限。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路通视信公司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
路通视信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回复《关注函》的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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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出具的意见承担法
律责任。未经本所和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
目的或用途。


    5.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关注函》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路通视信公司/公司/
                             指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永新泽弘           指   永新县泽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
          华晟云城           指
                                  限公司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问题一:


    公告显示,本次控制权变更涉及表决权委托的安排,表决权委托直至贾清
不再持有相关股份。请明确表决权委托期限、表决权委托所涉股份的后续转让
安排,并说明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核查过程


    就题述事项,本所律师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核查了永新泽弘、贾清与华晟云城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2. 核查了华晟云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 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了华晟云城、永新
   泽弘的工商登记信息,以确认华晟云城、永新泽弘满足签署协议之主体资格;


3. 核查了贾清出具的承诺函;


4. 按照《民法典》、《公司法》等规定对《表决权委托协议》进行审核;


5. 核查了华晟云城、贾清出具的说明;


6. 通过视频通话的方式对华晟云城实际控制人林竹进行了访谈。


(二)回复:

    1. 表决权委托期限


    表决权委托无固定期限。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以及贾清出具的承
诺函,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交割日(含当日)起至贾清不
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之日止。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交割日(含当日)起18
个月内,除将表决权委托所涉股份转让给华晟云城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外,贾清不
减持表决权委托所涉股份并不可撤销地将表决权委托予华晟云城;自《股份转让
协议》项下交割日(含当日)起满18个月后,表决权委托至贾清不再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之日止。如贾清拟在委托期限内转让或质押表决权委托所涉股份的,应经
华晟云城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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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表决权委托所涉股份的后续转让安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贾清、华晟云城分别出具的
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贾清、华晟云城尚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所涉股
份的后续转让安排,届时贾清将结合上市公司经营、二级市场股价、自身资金需
求等情况进行相应的市场决策。若华晟云城未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华晟云城
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1) 华晟云城提名董事将占上市公司董事会全部席位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标的股份交割后,华晟云城有权向上市公司
董事会提名五名董事,且华晟云城提名当选的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应占全部
席位;同时华晟云城有权向上市公司监事会提名两名监事。贾清、永新泽弘(以
下合称“转让方”)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四十五(45)日内协调、推动
原由转让方提名的五名董事的辞职事宜及受让方提名董事(含董事长)、监事(含
监事会主席)的选举事宜。据此,如前述董事会改选工作顺利完成,华晟云城提
名董事将占上市公司董事会全部席位。


     (2) 转让方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除华晟云城书面同意外,转让方及其一致行
动人、关联方亦不会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包括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
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或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实际形成一致行动和签订一致行
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上市公
司的实际控制权或协助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3) 假设贾清减持全部所持股份6.28%,华晟云城仍为路通视信公司第一大
股东。


    在极端情况下,如未来贾清将其所持剩余股份全部减持,华晟云城依然为公
司第一大股东,且其他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分布较为分散,彼此之间无一致行动关
系,华晟云城的控制权不会受到影响。


     (4) 未来12个月,华晟云城不排除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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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所律师对华晟云城实际控制人林竹的访谈,在未来12个月内,除本次
权益变动,华晟云城不排除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增持上市公司股
份,华晟云城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表决权委托无固定期限,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股
份转让协议》项下交割日(含当日)起至贾清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之日止。
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交割日(含当日)起18个月内,除将表决权委托所涉
股份转让给华晟云城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外,贾清不减持表决权委托所涉股份并
不可撤销地将表决权委托予华晟云城;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交割日(含当
日)起满18个月后,表决权委托至贾清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之日止。如贾清
拟在委托期限内转让或质押表决权委托所涉股份的,应经华晟云城书面同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贾清、华晟云城尚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所涉股份的
后续转让安排。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问题二:


    公告显示,华晟云城有权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五名董事,且华晟云城提
名当选的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应占全部席位。请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说明其他股东是否有提名董事的权利,上述协议安排是否违反《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上述条件未达成的情况
下双方具体的违约责任,是否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推进。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
见。


(一)核查过程


就题述事项,本所律师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核查了《股份转让协议》;


2. 核查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3. 核查了永新泽弘、贾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


(二)回复:

    1.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说明其他股东是否有提名董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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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向董事会提交临时提案,而选举董事是股东大会的一项法定职权,因此,选举董
事可以作为临时提案,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候选人。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第82条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
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按照拟任选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人(独立董事除外)。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12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据此,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单独
或者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享有提名董事的权利;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以上的
股东享有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2. 上述协议安排是否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上述协议安排系基于本次交易目的及各方诉求,经
友好协商一致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权利限制范围仅是基于转让方所持有的上
市公司股份及对应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对《股份转让协议》各方形成约束力的安
排,有利于实现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平稳过渡。


     此外,华晟云城拟提名的5名董事候选人中,应至少有2名独立董事。若未来
该5名候选人全部当选,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6条第2款规定,“独立董
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上市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因此,上述协议安排,是对双方未来实际拥有权利的一种安排,未对上市公
司或其他股东构成任何约束力,亦未给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增加任何义务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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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华晟云城提名的全部候选人均当选,独立董事仍将独立履行职责,维护上市
公司权益,在股东之间发生冲突时,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不受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影响。综上,上述安排未损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未违反《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另外,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晟云城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18.83%的表决权。上市公司其余股东所持股份对应表决权较为分散,除永新
汇德外没有其他持股超过5%以上的股东,且其他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上市公司共召开5次股东大会,会议所有提案
均获通过,未有股东大会提案被否决的情况。华晟云城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
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题“3.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之“(2)转让方不谋
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除华晟云城书面同意外,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关
联方亦不会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包括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增持或通
过任何主体增持)或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实际形成一致行动和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上市公司的实际
控制权或协助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基于上述,结合华晟云城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所持有的表决权情况、公司其他
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情况、转让方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况、公司董事
实际提名任免情况等,华晟云城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上市
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选任,且存在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董事会
全部选任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上述协议安排,未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也未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3. 上述条件未达成的情况下双方具体的违约责任,是否影响本次股权转让
的推进


    如上述条件未达成且华晟云城基于选举后的董事会席位情况不足以控制董
事会的,华晟云城将行使单方面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权利,进而将影响本次
股权转让的推进。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永新泽弘及贾清未按照协议约定协调、推动
原由转让方提名的五名董事的辞职事宜及华晟云城提名董事(含董事长)的选举
事宜的,华晟云城有权单方面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并有权要求永新泽弘及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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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一次性全额退还华晟云城已经支付的转让价款(永新泽弘及贾清应连带向华晟
云城返还华晟云城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和华晟云城共同将监管账户中华晟
云城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及其孳息(如有)退还华晟云城并无条件配合华晟云城解
除监管账户的监管,下同)且应按华晟云城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
的转让价款的损失)的二倍向其另行支付违约金(经各方协商一致除外)。


    根据交易各方出具的确认函,在上述条件未达成暨华晟云城提名当选的董事
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未占全部席位的情况下,各方具体的违约责任进一步明确如
下:

                                                                 上市公司控制权
    违约情形                转让方需承担的违约责任
                                                                   稳定性风险
 上述条件未达
                                                                 上市公司实际控
 成,但华晟云城
                  交易继续进行,受让方同意豁免有关违约责任。     制人仍为林竹,
 可实际控制董
                                                                 控制权稳定。
 事会。
                转让方同意并认可,华晟云城有权单方面解除《股
                份转让协议》,并一次性全额退还华晟云城已经支
                付的转让价款(转让方应连带向华晟云城返还华晟     上市公司实际控
 上述条件未达
                云城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和华晟云城共同将     制人将变更回贾
 成,且华晟云城
                监管账户中华晟云城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及其孳息       清,届时存在控
 无法实际控制
                (如有)退还华晟云城并无条件配合华晟云城解除     制权变动的风
 董事会。
                监管账户的监管,下同)且应按华晟云城的实际损     险。
                失(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的转让价款的损失)的
                二倍向其另行支付违约金(经各方协商一致除外)。


    此外,永新泽弘、贾清已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将严格遵守《股份转让协
议》的约定并履行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将尽最大努力协调、推
动原由其各自提名的五名董事的辞职事宜及华晟云城提名董事(含董事长)的选
举事宜,并确保华晟云城可实际控制董事会。如上述条件未达成,其将依《股份
转让协议》及上述确认函约定,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承担对应的违约
责任。


    综上,在上述条件未达成且华晟云城无法实际控制董事会的情况下,华晟云
城将行使单方面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权利,并进而将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推
进。如华晟云城单方面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华晟云城将在永新泽弘、贾清
按照《股份转让协议》退还转让价款及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后将标的股份
返还给永新泽弘、贾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林竹变更回贾清。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永新泽弘、贾清将尽最大努力协调、推动原由其各自提名
的五名董事的辞职事宜及华晟云城提名董事(含董事长)的选举事宜,并确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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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云城可实际控制董事会。


    特别提示投资者关注在上述条件未达成且华晟云城无法实际控制董事会的
情况下,华晟云城行使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权利,存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风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享有提名董事的权利,单独或者合计
持股1%以上的股东享有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上述协议安排未违反《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上述条件未达成且华晟
云城无法实际控制董事会的情况下,华晟云城将行使单方面解除《股份转让协
议》的权利,并进而将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推进。


问题三:


    公告显示,本次交易总价为 4.33 亿元,折合每股价格为 17.26元。本次股
份转让价格相比公告披露日收盘价溢价超过 106%。协议约定,若上市公司
2021 年或 2022 年既有业务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的,
华晟云城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永新泽弘与贾清返还款项。请补充说明:(1)
本次协议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2)请明确出让方未完成业绩承诺时,交易双
方对已转让的公司股权的安排;(3)请结合交易双方对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安排说明出让方是否继续参与公司治理或经营管理,上述业绩承诺安排的合理
性,是否存在潜在的合同纠纷,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
险;(4)交易双方是否存在潜在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是否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核查过程

就题述事项,本所律师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核查了永新泽弘、贾清与华晟云城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股份转
   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


2. 在巨潮网查询部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及部分上市公司
   股权转让溢价情况;


3. 核查了上市公司2018年-2020年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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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核查了永新泽弘、贾清、华晟云城分别出具的确认函;


5. 通过视频通话方式对华晟云城实际控制人林竹进行了访谈。


(二)回复:


      1. 本次协议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系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
理指引(2020修订)》(以下简称“《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10条“上
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应当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
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之规定并经交易双方
自由协商给予一定溢价幅度而最终确定。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截至2020年末,上市公司合并资
产负债表资产共计8.09亿元,其中流动资产6.67亿元,非流动资产为1.42亿元,
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应收账款2.60亿元、交易性金融资产2.01亿元;上市公司合并
资产负债表负债共计1.63亿元,其中流动负债1.60亿元,非流动负债0.02亿元,
流动负债主要包括应付账款0.52亿元、短期借款0.46亿元、应付票据0.32亿元。
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为20.10%,大幅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水平,
具体如下:

                                                    资产负债率(%)
 序号      代码         证券简称   2020 年 12 月   2019 年 12   2018 年 12    2017 年 12
                                      31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1     300628.SZ       亿联网络            9.97         8.94         6.68          4.92
  2     300211.SZ       亿通科技            9.64         8.38         8.88         13.31
  3     688608.SH       恒玄科技            4.66        17.25        47.13         51.19
  4     300136.SZ       信维通信           49.22        43.11        48.66         47.87
  5     600522.SH       中天科技           48.55        46.54        39.14         33.73
  6     603236.SH       移远通信           59.39        41.52        49.30         42.28
  7     603712.SH        七一二            56.30        53.19        52.39         54.19
  8     600487.SH       亨通光电           51.86        60.08        62.87         60.81
             路通视信                      20.10        18.49        22.39         22.00
              平均值                       36.20        34.88        39.38         38.54

              中位值                       48.89        42.32        47.90         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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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初步统计,自2020年以来,国内资本市场存在部分溢价率超过80%的控制
        权转让案例,主要如下:

                                                                      协议签署     溢价金
 上市        首次披                           交易金额    交易价格
                         进展    交易方式                             前一日       额(元/    溢价率
 公司        露日期                           (万元)    (元/股)
                                                                      收盘价         股)
603637                          协议转让+一
            2020/2/11    完成                 40,760.78     20.39      10.15        10.24     100.96%
镇海股份                        致行动协议
603168
            2020/2/27    完成    协议转让     41,590.69     17.80       9.12        8.68      95.20%
莎普爱思
002667
            2020/10/12   完成    协议转让     76,548.88     13.84       7.39        6.45      87.35%
鞍重股份
300307
            2021/1/19    完成    协议转让     50,735.22     13.00       7.08        5.92      83.62%
慈星股份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水平,
        且本次交易为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本次协议转让价格系综合考虑上市公司资产
        结构与控制权溢价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2. 请明确出让方未完成业绩承诺时,交易双方对已转让的公司股权的安排


            《股份转让协议》第7.1条约定,“如果上市公司2021年或2022年经上市公
        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审核的并经深交所认可的既有业务的净
        利润(“实际净利润”)为负值且既有业务的实际营业收入(“实际营业收入”)
        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上市公司2021年或2022年实际净利润为负值且实际营
        业收入低于1亿元,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第12.7条约定,“若标的股份已完成过户的,甲方根据本
        协议约定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在乙方按本协议退还转让价款及定金
        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后将标的股份返还给乙方,具体股份返还事项由各方届时
        另行协商或由仲裁机构裁定。”


            综上,在转让方未完成业绩承诺时,如标的股份已完成过户且华晟云城根据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单方面解除协议的,华晟云城将在永新泽弘、贾清按照《股
        份转让协议》退还转让价款及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后将标的股份返还给永
        新泽弘、贾清,具体股份返还事项由各方届时另行协商或由仲裁机构裁定。


            3. 请结合交易双方对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安排说明出让方是否继续参与
        公司治理或经营管理,上述业绩承诺安排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潜在的合同纠纷,
        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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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请结合交易双方对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安排说明出让方是否继续参
与公司治理或经营管理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在符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或上市公司
章程及控制权移交后上市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华晟云城保证给予贾清
及其指定且华晟云城书面认可的骨干经营管理团队必要但合理的经营管理权限
开展既有业务,包括既有业务资产的使用、人员的管理、调配、薪资和既有业
务日常经营资金使用等。


    本次控制权转让完成后,本次股份转让方之一贾清仍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结合《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虽然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选及高级管理人员更换后,
贾清将不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但其仍将积极参与到公司既有业务日
常经营管理中,继续推进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定经营。


     (2) 上述业绩承诺安排的合理性


     A. 上述业绩承诺系为避免上市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可以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结合上市公司近年业
绩发展趋势,为避免上市公司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交易各方经协商一致
约定了上述业绩承诺。


     B. 上述业绩承诺具有可实现性

    ① 上市公司近三年营业收入始终大于1亿元,满足业绩承诺目标


    根据上市公司2018年-2020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及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营业收入             338,794,993.23   263,782,163.09   187,956,396.1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256,588.09     4,956,009.83     3,407,0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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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3,920,166.48   -894,130.84   -5,434,525.20
         性损益的净利润


     如上表所示,虽然上市公司近三年业绩呈逐年下滑趋势,但营业收入始终大
于1亿元,满足业绩承诺目标。


    ② 既有骨干经营管理团队将继续参与上市公司既有业务经营,具有必要且
合理的经营管理权限


    如本小题“(1)请结合交易双方对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安排说明出让方
是否继续参与公司治理或经营管理”所述,在符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或上市
公司章程及控制权移交后上市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华晟云城保证给予
贾清及其指定且华晟云城书面认可的骨干经营管理团队必要且合理的经营管理
权限开展既有业务。同时,根据贾清出具的确认函,在本次交易交割日前,贾清
将促使并确保包括其本人在内的前述骨干经营管理团队同上市公司签署自交割
日起不少于2年(含2年)的劳动合同。此外,根据华晟云城出具的确认函,华晟
云城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
亦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
大调整的具体计划。除经协商一致离职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制度规定
允许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外,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不辞退前述骨干经营管理团
队成员。


    综上,上述业绩承诺具有可实现性。


    C. 上述业绩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市场化原则下商业谈判的结
果,具有商业合理性


    上述业绩承诺的实现,有利于维持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维持上市公司
的上市地位,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此外,结合上文所述,为实现
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平稳过渡,维持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充分督促转让方履行
义务,参考市场案例,交易各方经协商一致约定了上述业绩承诺。据此,上述业
绩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本次交易的主要诉求之一,也是市场化原则
下商业谈判的结果。


    (3) 是否存在潜在的合同纠纷,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影响,并充分提示相
关风险

     A. 除已经披露的合同条款及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外,不存在其他潜在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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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纠纷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及交易各方出具的确认函,交易各方均已参与了《股
份转让协议》在内的本次交易协议的起草,业绩承诺条款及协议其他条款均为交
易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次交易的相关约定系交易各方在市场化原则下商业谈判
的结果,公平、合理、有效。就业绩承诺及补偿措施、违约责任等条款及该等约
定所涉及的合同解除风险等,交易各方均一致认可且对外披露,且清楚知悉如业
绩承诺未完成产生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交易各方均认为不存在其他潜在的合
同纠纷。如果在意图或解释方面出现不明确或疑问,对《股份转让协议》的解释
应公平客观,不得因任何一方制定了《股份转让协议》的任何条款而在认定和举
证方面偏袒或损害任何一方。


    此外,根据交易各方出具的确认函,如届时发生转让方未能完成业绩承诺的
情形的,华晟云城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向
转让方主张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单方面解除协议;转让方认可业绩承诺及补
偿措施、违约责任等条款及该等约定所涉及的合同解除风险,并将依约承担违约
责任。交易各方将尽最大努力就解除协议所涉及的已转让股份返还等事项另行具
体协商约定。


     B. 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影响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及交易各方出具的确认函,本次交易的相关约定系交
易各方在市场化原则下商业谈判的结果,公平、合理、有效,除已经披露的合同
条款及可能产生的相关合同解除风险外,不存在其他潜在的合同纠纷。本次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林竹,且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题“3.上市公司
控制权稳定”所述,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在转让方未完成业绩承诺时,如标的股份已完成过户且华晟云城根据协议约
定单方面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华晟云城将在永新泽弘、贾清按照《股份转
让协议》退还转让价款及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后将标的股份返还给永新泽
弘、贾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林竹变更回贾清。


     (4) 业绩承诺无法实现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风险提示


    尽管交易双方约定的业绩承诺方案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利益,降低收购风险,但如果上市公司经营情况未达预期,可能导致上述
业绩承诺无法实现。在上述业绩承诺未实现的情况下,若华晟云城根据协议约定
单方面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华晟云城将在永新泽弘、贾清按照《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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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退还转让价款及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后将标的股份返还给永新泽弘、
贾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林竹变更回贾清,提请投资者关注转让方关于
上市公司业绩承诺无法实现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4. 交易双方是否存在潜在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是否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并
且结合本所律师对华晟云城实际控制人林竹的访谈,除已披露的《股份转让框架
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外,交易双方不存在潜在协议
或安排,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大幅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水平,且
本次交易为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本次协议转让价格系综合考虑上市公司资产
结构与控制权溢价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2. 在转让方未完成业绩承诺时,如标的股份已完成过户且华晟云城根据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单方面解除协议的,华晟云城将在永新泽弘、贾清按照
《股份转让协议》退还转让价款及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后将标的股份返
还给永新泽弘、贾清,具体股份返还事项由各方届时另行协商或由仲裁机构裁
定。


    3. 本次交易完成后,虽然贾清将不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但其
仍将积极参与到公司既有业务日常经营管理中,继续推进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
定经营;上述业绩承诺安排具有合理性;除已经披露的合同条款及可能产生的
相关风险外,不存在其他潜在的合同纠纷,在转让方未完成业绩承诺时,如标
的股份已完成过户且华晟云城根据协议约定单方面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
华晟云城将在永新泽弘、贾清按照《股份转让协议》退还转让价款及定金并支
付违约金及赔偿金后,将标的股份返还给永新泽弘、贾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将由林竹变更回贾清。提请投资者关注转让方关于上市公司业绩承诺无法
实现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4. 除已披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
协议》外,交易双方不存在潜在协议或安排,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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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四:


     公告显示,永新泽弘拟豁免其在公司 IPO 时做出的承诺,即“本企业所持
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时的股份总数的 25%”。华晟云城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后,有望实
现“1+1>2”的协同效应,从而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
回报。请补充说明华晟云城及林竹未来 12 个月内对公司业务整合的计划,提
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及发展规划,是否已就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制定
明确、具体、可实现的交易安排,如否,请结合前述问题说明永新泽弘的股份
减持承诺豁免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请律师
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核查过程


就题述事项,本所律师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核查了永新泽弘、贾清与华晟云城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 核查了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


3. 核查了永新泽弘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股份锁定承诺;


4. 核查了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文
   件;


5. 核查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 核查了华晟云城、林竹分别出具的说明;


7. 通过视频通话方式对华晟云城实际控制人林竹进行了访谈。


(二)回复:


    1. 请补充说明华晟云城及林竹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业务整合的计划,提高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及发展规划,是否已就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制定明确、
具体、可实现的交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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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晟云城将协助上市公司发挥自身优势,利用自身及其股
东在智慧城市运营领域的相关经验和优势,帮助上市公司抓住新的产业机遇,加
快规划在产业链上下游的业务布局,孵化并推动新业务的快速发展。华晟云城将
努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发展,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并为
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根据华晟云城说明,结合我们与华晟云城实际控制人林竹的访谈,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晟云城及林竹先生尚未完成上市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
详细论证,尚无具体、明确的计划安排。


     2. 如否,请结合前述问题说明永新泽弘的股份减持承诺豁免事项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
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
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第5条规定,“除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
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
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
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
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
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1) 本次拟豁免的承诺不属于法定承诺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永新泽弘(曾用名:无锡靖弘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行动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如下: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时的股份总数的25%。”


    永新泽弘申请豁免股份锁定的上述承诺不属于法定股份锁定承诺,为其自愿
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

     (2) 若本次股份转让顺利完成,上市公司可充分借助未来大股东的相关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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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和优势,实现自身的转型调整和高质量发展,从而更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近年来,由于广电网络建设及改造投入处于周期性低谷,各地广电网络运营
商持续降低相关投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总体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与广
电网络双向化网改进度相关性较强的设备类业务收入降幅较大。其中,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已连续两年为负。在此背景下,公司引
入华晟云城可优化股东结构,充分借助未来大股东在智慧城市运营领域的相关经
验和优势,实现上市公司的转型调整和高质量发展,以开拓新的盈利增长点,提
升上市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从而更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保护中小投资者
利益。具体为:


     A. 上市公司现有业务方向及产品、技术优势与华晟云城业务定位具有契合
性


    根据华晟云城的说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方向及产品、技术优势与华晟云城
业务定位具有契合性,上市公司网络传输建设业务板块可以智慧城市提供数据传
输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智慧物联应用业务板块将丰富城市大数据运营、服务领
域的业务内容。


     B. 引入华晟云城将有利于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现有优势


    根据华晟云城的说明,华晟云城成立于2018年4月,经营范围包括智慧城市
运营系统技术研发;智慧城市空间实验室运营;智慧城市空间规划设计、咨询;
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及销售等。华晟云城控股股东华晟科技是专门从
事智慧城市运营的投资主体平台。华晟云城是定位于从事智慧城市系统的研发策
划、规划设计、系统集成、产品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大数据运营、服务、
维护的执行平台,是宁波大数据发展协会理事单位。

     根据华晟云城的说明,上市公司是宽带网络智能连接和智慧应用整体解决方
案提供商,现有业务方向分为网络传输建设(“传输”)和智慧物联应用(“应
用”)两大类。其中,传输类业务解决了网络运营商的建网需求,为客户提供主
流技术路线下的传输网建设方案和主要设备,业务形态以网络设备制造为主;应
用类业务为客户提供网络应用层面的各项解决方案,如应急广播、智慧旅游、智
慧社区、视频监控等,解决了运营商提高网络资源利用率以及最终用户端进行业
务管控的需求,业务形态以技术服务、软硬件集成、工程实施为主。

     根据华晟云城的说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方向及产品、技术优势与华晟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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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定位具有契合性,上市公司网络传输建设业务板块可以为智慧城市提供数据
传输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智慧物联应用业务板块将丰富城市大数据运营、服务
领域的业务内容。华晟云城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将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整
体市场竞争力,通过控股股东所投资控制的系列项目载体实现更多的技术创新和
更高的市场占有率,实现“1+1> 2”的协同效应,为全体股东提供更高的投资回
报预期,但目前尚无具体计划。


    据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同华晟云城将形成协同效应,上市公司可
充分借助未来大股东在智慧城市运营领域的相关经验和优势,在市场竞争愈发激
烈的背景下,实现自身的转型调整和发展,从而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保护
中小投资者利益。


    (3)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同意豁免永新泽弘的股份减持
承诺,并将适时提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5月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
关联董事贾清已回避表决。同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永新泽弘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
事项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上市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豁免控股股东永新泽弘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承诺豁免事项。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永新泽弘自愿性股份锁定承
诺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贾清先
生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豁免永新泽弘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符合《监管指引
第4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我们同意本次承诺豁免事项,同意将此议案
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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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董事会将适时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豁免公
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


    (4) 华晟云城受让标的股份后,标的股份的实际锁定期长于永新泽弘申请
豁免的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期限。


    永新泽弘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上述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将于
2021年10月17日到期。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的规定,华晟云城
持有的标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标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据此,华晟云城受让标
的股份后,标的股份的实际锁定期长于永新泽弘申请豁免的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
期限。


    综上,永新泽弘的股份减持承诺豁免事项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第五条的
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晟云城及林竹先生
尚未完成上市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详细论证,尚无具体、明确的计划安排。永
新泽弘的股份减持承诺豁免事项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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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冯夏




                                   经办律师:杨斌




                                          2021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