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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通视信: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23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56 层

                   2021 年 9 月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
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北京市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无
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用以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
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 2021 年 9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
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021 年 9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发布了《无锡路
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会议
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方
式等相关信息。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1 年 9 月 23 日 15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
路 182 号 F412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林竹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出席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71,902,1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511%。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64,477,1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386%。
    2.网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425,05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25%。
    (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时,独立董事应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根据公司公告的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
独立董事曹和平先生作为征集人,在公告的征集期间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
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经公司确认,在征集时间内,公司独立董事未收到股东授权委托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不存在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27,792,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04%;
反对 15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7,792,6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504%;反对 15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
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贾清、庄小正、蒋秀军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系
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27,792,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04%;
反对 15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7,792,6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504%;反对 15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
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贾清、庄小正、蒋秀军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系
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4
    同意 27,792,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04%;
反对 15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6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7,792,6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504%;反对 15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
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贾清、庄小正、蒋秀军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系
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光超




                                            签字律师:


                                                              朱希




                                            签字律师:


                                                              陈欣然




                                                2021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