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通视信: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9-28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 2021 第 33318-1-O-2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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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路通视信、公司 指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次 指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激励计划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股权激励 指 路通视信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本次授予 指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
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 指 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章程》 指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股东大会 指 路通视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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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指 路通视信董事会
监事会 指 路通视信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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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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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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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坤(证)字 2021 第 33318-1-O-2 号
致: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路通视信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本所律师作为路通视
信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和核实意见、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路通视信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
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提供的
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所作出的陈述、
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等情形;
所提供的非自身制作的其它文件数据,均与路通视信自该等文件数据的初始提供
者处获得的文件数据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数据进行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的更改、
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数据有关的其它辅助文件数据
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因该等文件数据或信息的不正确、不完整而影响其对该等文
件数据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用。公司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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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为真实。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乃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路通视信本次授予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路通视信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4. 本所律师同意路通视信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
核要求(如需)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路通视信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
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内部控制等内容时,均为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公司的有关报告引
述,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
6. 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形成记
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本所保存。
7.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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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
士承担。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路通视信履行本次授予信息披露义务的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以上声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 2021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议案,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林竹先生、朱涛先生回避了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权激励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和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1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议案。
3. 2021 年 9 月 7 日 , 公 司 于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
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曹和平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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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在公司网站(http://www.lootom.com)发布《无锡
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1 年 9 月 8 日至 2021
年 9 月 17 日。
5. 2021 年 9 月 18 日 , 公 司 于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确认公
司已于 2021 年 9 月 8 日至 2021 年 9 月 17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股权激励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6. 2021 年 9 月 23 日 , 公 司 于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司已经就本次股权激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在《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7. 2021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
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
次股权激励有关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已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8. 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林竹先生、朱涛
先生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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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8 日,向符合条件的 2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92
万股限制性股票。
9. 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9 月 28 日为本
次股权激励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92 万股限制
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
定本次股权激励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8 日。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意本次股权激励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8 日。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的首次授予日为
交易日,且在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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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22 名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 1,292 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本次拟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
象与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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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日、授予对象与授予数量的确
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本次授予已满足《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
件;就本次授予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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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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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李卓蔚
经办律师:
智 斌
王振禹
2021 年 9 月 28 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