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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通视信: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9月)2022-09-07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2年9月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查............................................................................................ 1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 2
第四章 附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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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投资行为,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合理规避投资风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称“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
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
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   投资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投资建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具体内容;
    (三)投资的方式、金额、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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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项目的发展前景;
    (五)可行性分析;
    (六)预期效益分析。
    第七条     财务部对收到的对外投资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应及时向公司
总裁及董事会成员汇报。相关人员认为投资方案有价值时,根据建议投资项目所
需的资金及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对投资项目的建议进行审查。
    第八条     相应的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在其决策权限内对对外投资项目建议进
行审查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财务部或其他部门对投资项目建议具体编制
项目投资方案并对项目的可行性作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其职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提请相应的对外投资决策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除前款所述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如下
对外投资事项,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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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事项之外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裁决定。
    第十三条   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
估和咨询。
    第十四条   在投资方案通过后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失误或因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公司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决策权限按对
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对投资方案及时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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