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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通视信: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9月)2022-09-07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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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 1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 2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 4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与决议 ........................................................................................ 4
第六章 附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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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建全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监事会决策程序化、合法
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的有效性,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无锡路通视信网络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可以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如暂不设监事会
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不
应少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
    第六条   股东推选的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公司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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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认为必要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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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
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
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可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分别提
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须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监事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及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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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也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话、视频、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
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
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与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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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
并披露监事会决议。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会议
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监事
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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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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